離婚后又復婚離婚協議還有效的。因為離婚協議自雙方均領取離婚證時生效,且除被撤銷、認定無效等情形外,一般長期有效,并不會因當事人復婚、再婚等行為導致失效。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分析:協議離婚后再復婚,之前的離婚協議關于子女撫養以及解除婚姻關系的部分沒有效力,但是有關財產分割的協議仍然是有效的。
在我國離婚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協議離婚需要當事人雙方就婚姻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分割等問題協商一致,簽訂離婚協議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
雙方協議離婚之后要復婚的,需要滿足復婚的三個條件:第一,曾有夫妻關系并且已按法定程序離婚;第二,離婚之后未再婚;第三,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
復婚的話,之前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夫妻關系解除以及子女撫養的約定因為復婚行為而失效,但是有關財產分割的協議仍然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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