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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無力撫養標準是怎樣的,無力撫養怎么辦?(無力撫養孩子怎么辦)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09-29 11:31:06

什么條件才算無能力撫養孩子

無撫養能力就是養不起孩子,大多數情況下是指身體缺陷不能工作或者精神缺陷,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對于孩子的撫養無能為力,即無撫養能力。無力撫養孩子的條件必須是經濟上有嚴重困難或是身體上有其他不能與子女一起生活的嚴重疾病,否則在哺乳期內的未成年子女必須由母方撫養,只有在哺乳期之后才能自由選擇。如果想要法官認定為無力撫養,必須在相關部門開具證明,證明自己的身體狀況或經濟狀況。
離婚后,孩子由誰撫育,應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在這個前提下,夫妻離婚時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無撫養能力怎樣界定

法律主觀:

無 撫養 能力就是養不起孩子,大多數情況下是指身體缺陷不能工作或者精神缺陷,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對于孩子的撫養無能為力,即無撫養能力。判斷有沒有撫養能力的條件比較多,如: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穩定的經濟收入,有居住條件,有時間照顧等,要從孩子的利益出發進行判斷。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 贍養 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哪些情況屬于無力撫養、如何認定?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 傷殘 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 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一、什么情況下男方會優先獲得 撫養權 1、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2、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3、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4、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5、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6、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二、可以不給撫養費嗎 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在離婚 子女撫養費 的給付的問題上,需要綜合考慮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 1、子女的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夫妻離婚 孩子撫養權 怎么判 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屬于哺乳期內,為保證嬰兒的發育成長,一般應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 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癥),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 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系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主要考慮:經濟狀況、個人素質、生活環境、對子女的責任感、以及與子女的感情親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 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 》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 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 分居 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及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后 再婚 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5-6不是法定的優先撫養子女的情況。 三、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四、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愿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五、夫妻離婚后,非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 撫養費標準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后,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周歲為止。 《 婚姻法 》第37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愿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1條的規定,撫養費具體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 醫療費 等費用。根據《 子女撫養 意見》第7條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2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適當提高撫養費的情形有: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出原定數額的;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2)降低或免除撫養費的情形有: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由于長期患病或 喪失勞動能力 ,失去經濟來源,確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確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且有撫養能力的;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監改造或 勞動教養 ,沒有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了經濟能力,則應當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繼父或繼母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原有給付義務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如果繼父或繼母不愿意負擔的,則生父或生母仍應按照原定數額給付撫養費。 綜合上面所說的,離婚了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是可以不給撫養費的,但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是兩個人事先協商好了不需要撫養費的支付,因此, 哪些情況屬于無力撫養、如何認定? 就要看當時的案件是怎么樣的,也要看雙方是怎么商量的。

根據規定什么是無力撫養?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根據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證明、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的判決書出具的能夠確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相關證明。

父母有撫養孩子的義務,撫養費是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沒有孩子直接撫養權的一方需要支付的。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并非是所有人都有能力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的,此種情形一般會被叫做無力撫養。但是,從法律角度來看,該概念并沒有這么簡單,那么,什么是無力撫養?一、什么是無力撫養?      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委會根據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證明、縣級殘疾人聯合會出具的重度殘疾證明或者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死刑的判決書出具的能夠確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相關證明。生父母確因其他客觀原因無力撫養子女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有關證明可以作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使用。二、撫養費按什么標準支付?1、離婚時,一方支付撫養費是不是按照工資的20%比例支付?      錯。關于撫養費的標準,現行《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關于一方支付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而不是按比例進行支付。      在實踐中,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撫養費一般為按月交付,每月固定的日子將費用支付給負責撫養子女的一方。費用標準根據各地的經濟發展而有所不同,上海的標準為800—1000元,當然這是雙方協議不成后由法院判決時依據的標準,如果雙方協議達成一致,可能會有變化。2、婚姻法規定子女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我國婚姻法對子女撫養費標準沒有明確地強制性規定,但是在法院具體的判決中,會遵循以下二個標準。這一標準是在考慮保障孩子基本的生活、學習等需要的基礎上設定的,在訴訟時法院會根據這一標準規定數額。另外,如果是夫妻雙方協議確定子女撫養費時也可以參考這個標準。這樣看來,我們也可以把這個標準看作是子女撫養費的最低標準。可以參考這個標準,也可以超過這個標準,但不要低于這個標準,因為這是保障孩子健康成長的必要經濟條件。      1)一般情況下,法院判決子女撫養費的數額,考慮三個方面,即子女的實際需求、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然而法律上為了避免支付子女撫養費過低,無法有效保障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發生,結合父母雙方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最高人民法院對于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撫養費的問題規定了較為詳細的標準。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只三十。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2無固定收入的,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并且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也不能滿足孩子的日常需求,此種情形就叫做無力撫養。此時,人民法院會讓有能力的主體承擔支付孩子撫養費的義務,比如當地的民政局、居委會或者村委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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