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梅毒病判婚姻無效彩禮能退還嗎?
一方因梅毒病法院判婚姻無效,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女方要求退婚彩禮可以返還嗎?
可以。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鑒于婚約財產糾紛案件的特殊性,原告起訴到法院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理由主要是雙方建立戀愛關系,男方以結婚為目的,根據習俗向女方支付了一定數額和一定形式的彩禮。后因雙方感情不和,未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者雖已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婚后確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因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根據37份裁判文書的統計,基本上以雙方未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居多。在該種情形下,有已舉辦婚禮但卻未正式登記結婚,有未舉辦婚禮亦未正式登記結婚,但根據習俗已向女方支付一定彩禮的。
根據統計,其中已舉辦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共有11份判決,占比44%,未舉辦婚禮亦未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共有13份判決占比52%,已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一年后辦理離婚手續的共1份判決,占比4%.
法院的主流意見認為,彩禮是按照習俗或者以締結婚約關系為目的而給付對方財物,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禮的目的是締結婚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情形主要包括三類:(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如果男女雙方不論何種原因未正式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因締結婚約的目的已無法達成,在彩禮范圍內法院一般均會支持原告的主張,但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情判決返還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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