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為這種“同居”具備了社會危害性,合法婚姻關系的相對方成為了受害者;
2、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于財產和孩子,法院永遠會考慮到保護其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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