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系財產如何分割
同居關系財產協議分割,相關規定如下:
1、同居關系財產按如下原則分割:一般協議分割,協議不成的,同居期間所得部分,除能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財產認定,可通過實物分割,無法分割的,可通過折價、競價等方式分割;
2、同居財產認定為共同財產,應當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同居期間財產如何認定
1、同居期間財產的認定方式: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所有權歸屬,該約定自生效時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同居財產分割起訴書怎么寫
原告:XXX,性別:X年齡:XX住所:XX省XX市XX縣XX街XX號,身份證號碼:XXX,聯系電話:XXX。
被告:XXX,性別:X年齡:XX住所:XX省XX市XX縣XX街XX號,身份證號碼:XXX,聯系電話:XXX。
訴訟請求:請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間共同財產。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均未婚,與X年X月X日相識,自X年X月X日起同居,同居期間沒有生育孩子(如有生育孩子,要一并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現因感情不合,決定結束同居關系。
同居期間有共同財產:1、共同購買的房屋,2、存款等。
此致
XXX縣(區、市)人民法院
具狀人:XXX(簽名)
X年X月X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如何進行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
一、如何認定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 解除同居關系 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共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有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 債務清償 的財產,主要包括: (1) 工資 、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 知識產權 的收益; (4)因 繼承 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 財產分割 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占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能按一般共有關系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 夫妻共同財產 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愿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于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因人身關系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7)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 (8)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取得的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9)一方同居之前的個人財產,以及因該個人財產所生的 孳息 (房租、股息、紅利等),一般仍作為該方的個人財產對待; (10)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后,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 債務 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 債權債務 享有和承擔。 二、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 關于同居雙方在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 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規定:解除非法 同居關系 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的發展、經濟的變遷、道德意識的變化,同居現象比較普遍。同居往往會引發財產爭議。因為在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為了生活的方便很可能要單方出資,或雙方共同出資購買一些生活必需品,甚至包括房屋和汽車等。一旦雙方的感情發生了變化,這些財產如何分配便成為十分棘手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 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二十二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雙方在同居期間購置的房屋及裝修、家具等財產應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所以,處理同居期間的財產應原則上按照等分原則,結合各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來分配。 總而言之,在處理 同居期間共同財產的分割 問題時,應該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判斷和處理財產分割,例如考慮同居雙方對于他們共同生活的貢獻之類的情況。法院在處理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案件時,一定要根據相關法律 法規 和事實來評定。
同居財產糾紛如何解決
同居財產糾紛如何解決對于同居期間財產的處理一般按照以下辦法:第一,如果同居雙方能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則按雙方的協議處理;第二,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法院依法分割;第三,法院處理時,對于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但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和無過錯方的利益;第四,雙方同居期間為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一般按雙方的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男女同居遺產怎么分配?
男女同居遺產怎么分配第一、“約定優先”,雙方對同居期間財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第二、無約定的,對于同居期間購置的財產,原則上采用誰購買歸誰所有的原則(不動產除外,依《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已登記為準)。但對于雙方均有所出資,并且由雙方共同使用的財產的歸屬問題,通產按共同共有原則處理。
當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間,還必然要發生日常家務產生的債務,比如飲食、衣著、文化、娛樂、醫療、子女之教養等。對于這些日常家務,一般根據誰支出誰負擔的原則。
第三、對于一方在同居期間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財物,適用合同法中關于贈與合同的規定,即贈予行為成立時,贈與物的所有權發生轉移。
此外,由于同居的當事人之間不存在配偶人身關系,因此不存在因為同居關系而發生的人身性質的權利變化。也就是說,如果同居期間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無須負扶養義務;如果同居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另一方不能基于同居取得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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