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舊中國,盛行訂婚。在新中國,我國 民法典 不把訂婚作為結婚的法定程序,但婚姻當事人自行訂婚,法律不予禁止,也不予保護。也就是說婚約并無法律上的約束力,只有在雙方自愿的條件下才能履行。雙方解除即可解除,一方解除婚約也不必取得他方的同意。 我國民法典不把訂婚作為法定程序,是從確?;橐鲎杂傻脑瓌t出發,它的意義在于: 1.不保護婚約,可以防止他人借訂婚而干涉婚姻自由。 在舊中國,婚約是婚姻關系成立的必經程序,包辦強迫、買賣婚姻常常通過婚約的形式實現。那時,流行著“娃娃親”、“指腹為婚”等。新中國成立后,雖然在法律上不保護婚約,但在農村仍存在著訂婚的習慣。其中有些人借給兒女訂婚而進行包辦、買賣。他們的婚約成了干涉婚姻自由的一種手段。法律上不保護婚約,就可以防止借訂婚而干涉婚姻自由。 2.不保護婚約,可以照顧到男女雙方在戀愛過程中可能發生的變化。 青年男女戀愛,是相互了解的過程。經過一定時間的接觸和了解,情投意合,確定戀愛關系;志趣不投,不中意,斷絕戀愛關系;需要長期了解,然后決定是否確定戀愛關系。戀愛過程有的時間短,有的幾年。尤其是早戀的青年男女,一方面缺乏社會經驗,考慮問題不成熟,另一方面由于升學、就業、進城、提干等個人條件的改變,可能導致思想變化,影響戀愛關系。這些情況,在社會上屢見不鮮。法律上不保護婚約,則便于青年男女自由選擇伴侶,更加適應戀愛中可能發生的變化情況,避免雙方或一方不完全自愿的婚姻的形成,以保障婚后生活美滿幸福。 3.不保護婚約,是近代以來各國婚姻立法的發展趨勢,便于我國法律與國際法律接軌。 我國民法典不保護婚約,是實行婚姻自由制度的要求,既有利于貫徹執行婚姻自由原則,又符合當代婚姻立法的發展趨勢,并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 在這里應當指出,由于受舊的傳統的影響,有的人,包括父母,違反民法典的規定,借訂立婚約包辦兒女婚事,從中索要大量彩禮,討價還價;有的“媒婆”、“媒棍”借訂婚之機從中牟利,索要大量財物。對此,應由人民 法院 依法沒收其非法所得,上繳國庫,并對當事人進行嚴肅的批評 教育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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