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分辨事實婚姻與同居
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區別主要在于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雖未進行婚姻登記,但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并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同居關系,是指男女雙方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雙方未 辦結婚登記 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實婚姻的法定條件的兩性結合。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要求男女雙方在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雙方均符合法定的婚姻實質要件,與結婚登記不同的是僅在于缺乏形式要件即未到相關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而同居無此要求。 2、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具體處理時視同具 有法律效力 的婚姻,與合法登記締結的婚姻同等對待。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男女雙方的財產亦不能視為 夫妻共同財產 予以分割,同居關系依法應予以解除。 3、兩者的身份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視同夫妻關系,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同居的男女雙方不具有夫妻的身份關系,所生子女為 非婚生子女 。 4、兩者的財產關系不同。事實婚姻,男女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同居期間所得財產,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否則,各自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 5、兩者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夫妻雙方可依法定繼承 相互繼承遺產 。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不享有法定繼承的權利。除非一方訂立遺囑將其遺產歸同居的另一方所有。 6、兩者的扶養義務不同。事實婚姻成立的男女雙方互相具有扶養義務。同居關系的男女雙方則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怎樣區分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
如果以夫妻名義同居同居,就屬于事實婚姻,如果沒有以夫妻名義同居就屬于非法同居。分辨事實婚姻和非法同居的關鍵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同居。但是目前并不存在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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