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收法院郵寄的傳票如何處理
如果被告拒絕接收傳票的,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達的形式送達,如果經兩次傳喚后不出庭的,可能進行拘傳。傳票是指由原告準備、由法庭下達的用來通知答辯人其被起訴信息,要求被傳喚人按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的法定文件。
一、法院傳票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3、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并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采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采用的一種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后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二、法院對于傳票的送達處理結果是什么:
1、當事人在場的,需要當事人親自簽收,并視為傳達成功;
2、當事人不在家的,應當由其成年的家屬進行簽收,并視為傳達成功;
3、如果當事人中途更換居住地址,并且沒能及時通知法院,最終導致文件沒退回,那么被退回的當天,則視為文件傳達成功的日期;
4、如果當事人或者其成年家屬都拒絕接收傳票,那么送傳票的人可以聯系當地的管理人員,或者單位領導到場,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的理由和日期,然后由送傳票的人和其他見證人在回證上簽字,最后把傳票留在當事人住處,就可以視作送達成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拒收傳票怎么辦
如果被告知要拒絕傳票,我們可以根據法律途徑來進行處理,但是也要根據實際證據來進行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被告拒絕接收傳票的,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達的形式送達,如果經兩次傳喚后不出庭的,可能進行拘傳。
法院傳票的責任:
通常情況下,法庭傳票要求答辯人在指定期限內向法庭提交文件作出回應,或在部分民事案件中,該答辯人可以僅在法庭傳票中指定的特定日期到庭參加法庭聽證審理,同時答辯人也可選擇對法庭傳票不作任何回應,即任由法庭下達缺席判決,但其需要承擔輸掉該訴訟的風險。
送達的特征:
1、送達的主體是法院。送達的主體必須是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向法院或者他們相互之間遞交訴訟文書或其他文書都不叫送達,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
2、接受送達的是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是法院在訴訟中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所進行的一種訴訟行為。法院在訴訟外或者雖在訴訟中,但是是給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發送或報送材料,如上下級法院之間遞送案件材料就不是送達行為。
3、送達的文書主要是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在訴訟中法院送達的法律文書和訴訟文書主要有:判決書、裁定書、起訴狀副本、答辯狀副本、反訴狀副本、上訴狀副本、各類通知書(如案件受理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出庭通知書等)、傳票、調解書、支付令等。送達其他文件不能叫送達。
4、送達必須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進行。送達必須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否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不能達到預期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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