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婚內財產協議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內財產協議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經過夫妻雙方自愿平等的協商,并且協商一致后達成對財產進行分配的書面協議,該婚內財產協議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甲方: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 乙方:同上 為免甲乙雙方 婚后財產 發生糾紛,故于婚前簽定各自房屋權益明析協定。 甲方婚前全款付清之 房屋所有權 及產生的經濟效益歸甲方所有。 乙方婚前經乙方父母出資( 萬)首付款,位于(房屋地址及 房產證 號),此房后期( 萬)按揭款與乙方父母明確約定由他(她)們償還。現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約定此房的所有權利及此房產生的經濟效益歸乙方所有乙方如有意外歸乙方父母所有,甲方在任何情況下都與此房無關。
法律客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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