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遺產還要繼承債務嗎
法律主觀:
不需要,因為繼承人需不需要替被繼承人還債,主要是以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實際價值來衡量,如果繼承人沒有繼承遺產,那么當然不用幫被繼承人還債,但繼承人自愿還債法律是允許的,但如果繼承人不愿意,則法律不能強制其替被繼承人還債。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子女拒絕繼承就可以不用還債嗎
法律主觀:
當然可以, 繼承人 可以拒絕 繼承 遺產。但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權 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權利人可以放棄。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于遺產分割前死亡,并沒有放棄繼承的,該繼承人應當繼承的遺產轉給其繼承人,但是 遺囑 另有安排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沒有遺產是否要替父親還債
法律規定,償還債務的情況要根據繼承遺產的情況定奪,兒子沒有繼承任何遺產,不用償還父親的債務。
在父親去世的時候,若留下的有遺產的話,那么此時需要就父親的遺產首先清償其生前的合法債務。那要是父親沒有遺產留下的話,在這種情況下,作為子女的一方是否需要替父還債呢?若你不清楚,請跟隨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沒有遺產是否要替父親還債 法律規定,償還債務的情況要根據繼承遺產的情況定奪,兒子沒有繼承任何遺產,不用償還父親的債務。 繼承遺產就須繼承債務,即父母死后子女繼承了其遺產的,需要在遺產價值范圍內還債。子女的個人財產不用來還債,或者是接受了父親的饋贈導致父親無非償還債務,也須代替父親償還債務。另外法律明文規定對于賭債是不予以承認的,如果只有欠條未標明是賭債,那么這個欠條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是成立的。 民法典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按照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父債”不一定要“子還”,而是有條件的償還。償還債務的情況要根據繼承遺產的情況定奪,兒子沒有繼承任何遺產,法律上不要求他償還父親的債務。 當然,這對債權人來說的確不太公平。不過,在繼承人自愿償還的情況下,債權人的債權就能得到實現。二、沒有欠條可以起訴嗎 借貸關系沒有欠條,并不妨礙起訴;起訴要符合相關條件,與有無欠條無關; 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自己的民事權益受到分割或者發生爭議,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國家審判權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一) 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簡單地講,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產權利或人身權或其他權益直接遭到他人的侵害或者直接與之發生了權利、義務歸屬的爭執。(二) 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必須明確指出被告是誰,也就是要明確誰侵害了他的民事權益,或者誰與他發生民事權益的爭議。只有被告明確,訴訟方能成立。(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應當明確、具體,請求人民法院保護什么、支付什么、反對什么,應清楚、明白,不允許模模糊糊、模棱兩可,否則,人民法院難以確定審判保護的對象和范圍,因而難以提供審判保護的方法。(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起訴的案件應該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也就是說,應當屬于由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權對這一案件進行審判。而應當由行政機關或企業內部處理的糾紛則不屬于人民法院管轄。 子女與父親屬于完全獨立的兩個個體,因此要是父親去世且沒有遺產留下的話,這種情況下若債務不是子女與父親共同承擔償還責任的,即使作為子女也是沒有義務需要替父親還債的。
母親欠債子女不繼承遺產需要還債嗎
母親欠債子女不 繼承 遺產需要還債嗎 一般情況下,自己的父親或者母親去世(不管因為什么原因去世),作為兒子、女兒,在沒有合法 遺囑 或者遺贈的情況下,往往都會按照法律規定的 繼承順序 來繼承他們遺下的財產,也就是我們常說的遺產,當然這其中自然也包括了父母生前欠的合法 債務 。要注意,賭債等非法債務,在我國是不受保護的。也有的子女并不想去幫忙償還欠下的錢,所以就通過直接拒絕繼承遺產的做法來躲避債務,那么在法律上遺產不繼承也不去還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其實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要是子女選擇不繼承遺產的話,用法律術語來說,也就是 繼承人 放棄 繼承權 。那么,這個時候是可以不用承擔父母生前的債務的。 法律上也規定,父母生前的未償還債務,被欠錢的人是可以申請變賣其留下來的財產進行償還的。但是即便是變賣了這些遺產依舊不能填補上 欠款 的漏洞,只要子女沒有選擇放棄繼承遺產,那么債主也是可以要求繼承了遺產的子女幫助其償還剩余的債務。除非特殊情況下,父母生前欠錢是與子女有關,比如子女作為債務的 擔保人 等等,這樣即便是子女放棄了繼承遺產的權利,也是可能會承擔上一部分債務的。不過這時子女承擔債務,并不是基于繼承關系。 父債子償,只能說是我們民間的說法。從法律角度來看,其實并沒有這樣的規定。當然,此時我們也就要注意特殊情況了。比如上文中提到的,因為繼承遺產而需要同時繼承被繼承人合法債務的。但是一般情況下,在父母或者子女有欠債的時候,如果這個債務本身與子女或者父母沒有任何關系的話,那么他們其實可以拒絕承擔償還責任。
相關推薦:
離婚房產問題(離婚房產分割問題)
非法同居生子(非婚同居可以生孩子嗎)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