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承擔被繼承人債務的法律規(guī)定
法律主觀:
法定繼承人需要以繼承的財產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嗎 遺產既包括積極遺產(如物權、債權),也包括消極遺產(如債務),繼承人在繼承積極遺產時,也必須繼承消極遺產。也就是說,必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清償。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一般應遵循如下原則: 1、限定繼承原則。繼承人是概括繼承被繼承人遺產、需償還被繼承人生前遺留的個人合法債務的,僅以所得積極遺產為限負責清償,超過繼承人所繼承遺產的價值總額,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的責任。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2、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人又有 遺囑繼承 人和受 遺贈 人的,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 遺囑 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所得遺產償還;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不再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 3、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即繼承人之間依其得到的積極財產的比例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4、執(zhí)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為體現人道主義,《民法典》地十九條規(guī)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法定繼承人需要以繼承的財產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的一些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在繼承財產時,債務也是同時繼承的嗎
是的。但是我再講清一點,我國的繼承法規(guī)定了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合法有效的財產之后,同時繼承了被繼承人生前合法有效的債務,根據債務的相對性原理,繼承人只在繼承財產的范圍內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而且還的順序還有區(qū)別,先用法定繼承的部分還;不夠的話,再用遺囑繼承和遺贈部分的遺產還,且這部分的遺產償還規(guī)則是按比例清償。
我給你舉個例子吧:張三(張三老婆已死)生前欠李四10萬元債務,且已屆清償期,這時張三突然死亡。張三在生前留有遺囑,遺囑寫明將自己所擁有的3萬元現金留給自己的兒子張小三,另外2萬元贈給自己的外甥王五;張三在死后尚留有價值5萬元的房產一套,這時李四向張小三主張債權,請問該如何償還?
答:《繼承法》規(guī)定法定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只有當第一順序人不繼承或無法繼承時,才發(fā)生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時在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和遺贈并存的情況下,遺贈的效力最高,遺囑繼承次之,法定繼承殿后。
具體到這個案例來講,張三生前所欠的10W債務的償還順序是:先用5萬元的房款來償還,因為這5萬元是法定繼承的份額;再用3萬元和2萬元來還。
如果張三生前欠李四20W,而其留下的遺產卻只有10W,那張小三也只用還10W,剩下的10W就不用還了。
這和中國人的傳統(tǒng)觀念——父債子還,是不一樣的,呵呵。畢竟契約是西方的產物。
PS:本人是法學院的研究生,希望那個這個回答能解答你的疑惑,呵呵。
債權可以遺囑繼承嗎
債權如果是合法的債權可以被繼承。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即遺產是可以繼承的,而債權屬于遺產的范疇內。但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債權,則不能被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zhí)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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