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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否有權處分另一方名下的股權?(夫妻之間公司股權轉讓)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0-02 09:35:58

淺析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問題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司股權歸夫妻共有的情形日趨普遍,離婚案件涉及以夫妻一方名義持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權(以下簡稱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問題已成為司法實踐中無法回避的事實。由于夫妻共同股權本身所具有的復雜性、特殊性,加之當前法律尚缺相應的規范,可供借鑒的判例也不多見,故該股權的分割問題已成為當前處理離婚糾紛案件中頗為棘手的問題。   一、夫妻共同股權的含義及其法律特征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出資人,以夫妻共同財產依法投資于有限責任公司,從而成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并因此依法享有了從有限責任公司獲得經濟利益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這種權利即為股東權,或稱股權。由于依法投資的財產屬于夫妻共有,若夫妻之間沒有對該投資行為所產生的股權歸屬問題作出特殊約定,該股權歸夫妻共有。筆者認為,股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權,是與財產權、債權、社員權等傳統權利并列的一種自成一體的獨立權利。與通常意義上的夫妻共有財產權相比,夫妻共同股權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夫妻共同股權是一種與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財產相分離的特殊財產權。投資的法律本質在于股東將一定數量財產的所有權讓渡給公司,故作為投資的財產,自投資之日起,便與作為出資人的夫妻人身及其他共同財產相脫離,成為獨立的公司財產,夫妻雙方便喪失了對該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所有權職能,除非公司解散時依法分得的剩余財產,其它任何時候不得隨意抽回出資。與比同時,出資者即成為了公司股東,取得了按照該部分財產在公司法人財產中所占比例享有的股權。無論是股東的投資還是公司的運作,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追求財產利益,因此,包括夫妻共同股權在內的所有公司股權的本質仍屬于財產權。 2、夫妻共同股權具有特殊的權能。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權是一種既含有財產性權利,又含有非財產性權利的綜合性民事權利,其權能主要體觀在股東享有的自益權和共益權,但這種權能的行使主體只能是股東。就股東的責任而言,則是以自己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的債務。因此,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并非單純的財產上的處分,實際上是權利主體的變更和權利客體即股份的分割。 3、夫妻共同股權是一種變量權。與其他夫妻共同財產相比,夫妻共同股權的股值是不穩定的,受市場行情、公司經營水平等諸多因素的影響,處于不斷變化狀態中。因此,涉及夫妻共同股權分割時,很難分清在公司財產的總構成中到底有多少屬于有待分割的與夫妻共同股權相適應的財產數額。 4、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必定影響其他股東乃至公司的利益。一旦把夫妻共同財產作為投資后,該部分財產便與他人財產緊密結合成為公司財產的一部分,并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撤回。因此,一旦依照婚姻法關于平等處理權的原則進行分割,則可能導致股東的增加,從而不僅對股東在公司中占有股份、地位及其他股東的利益產生影響,而且有可能導致公司股東之間合作關系的終止,甚至還可能影響公司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二、分割夫妻共同股權的原則   由于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具有涉及面廣,法律關系交叉,利益主體多等特點,所以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堅持和貫徹《婚姻法》、《公司法》的各項原則,其中應特別強調和把握以下四項原則: 1、堅持《婚姻法》與《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與統一原則。對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不同于對生活、消費資料等一般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它不僅涉及《婚姻法》和《公司法》等不同法律調整的領域,而且牽涉到夫妻雙方、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以及公司與其債權人之間的權益平衡,所以應統籌兼顧,全面、正確地適用法律。 2、堅持男女平等,公平分配的原則。由于作為出資的夫妻共同財產本身形式以及取得原因具有多樣性,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既要考慮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股權增值所發揮的作用及影響程度,也要考慮夫妻雙方利用各自人力資源優勢所獲得的夫妻共同財產,尤其要承認女方生育、家務勞動在夫妻財產價值構成中的貢獻,既不能以夫妻某一方未參與公司經營為由不分或少分,更不能把夫妻各自在文化程度、經營能力上的差異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股權的條件。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往往投資于有限責任公司的夫妻共同財產金額巨大,且與夫妻人身關系相分離,尤其是有的投資者既是股東,又是公司的實際經營者,因此使得夫妻的某一方在離婚糾紛過程中難以掌握股權的真實情況,也易讓某些離婚當事人在離婚糾紛過程中發生隱瞞、隱匿、轉移投資財產的不當行為,并導致實際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權及其相應的財產大幅度減少。為此筆者認為,夫妻一方尤其是直接參與公司經營的一方,如果在離婚時故意隱瞞經營性財產及其收益,私下轉移公司股權,或轉移公司賬冊,給會計部門的審計或法院的事實認定及查明工作造成障礙的,可以依《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認定其有重大過錯,并依法對該有過錯方不分或少分給夫妻共同股權,至少應讓無過錯方所分得的包括股權在內的財產不低于有過錯方。 4、維持公司資本確定、資本不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并且公司的整體利益應當高于夫妻利益。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將會或多或少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到公司的利益。因此,應當采取審慎的態度,盡量不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不破壞公司資本的穩定性,尤其要確保公司注冊資本不發生變化,力求把負面影響降到最低程度。   三、對夫妻共同股權的分割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兼人合的性質,股東之間需要有較高的信賴關系。如果股東之間缺乏信賴關系,可能會在公司經營決策、利益分配等問題上產生分歧和矛盾,影響公司生產經營,影響公司進一步發展。而且,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市場經營活動的主體,其股東變動和公司經營情況在某種程度上也涉及到與之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所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股權時,既要考慮到妥善解決夫妻雙方的財產糾紛,又要考慮到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的協調。在具體案件處理中,可出現以下二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夫妻之間已就股權轉讓達成一致。   此種情況下,又可以進一步分成三種具體情形: 1、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且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根據《公司法》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規定,離婚案件中,夫妻之間就夫妻共同股權轉讓達成一致時,還需要經該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放棄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后,夫妻中股東一方的配偶方可成為該有限責任公司的新股東,其原因是這種轉讓行為屬于向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公司法》中明確規定的其他股東的認可權和優先購買權必須得到保護。 2、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愿意行使優先購買權。   如果夫妻之間達成協議后,該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該轉讓行為,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對此種情形下,應當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同時將轉讓該出資所得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 3、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也不愿意購買該出資。   《公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因此,在夫妻之間達成協議后,該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卻又不愿意購買該出資的,應當視為同意轉讓,夫妻中股東一方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的新股東。   第二種情況: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   司法實踐中,很多時候夫妻離婚時因情感問題難以就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也有不少時候夫妻雙方都主張對方存在過錯,要求多分得財產。在此種情況下,一方面要根據《婚姻法》的原則精神和具體規定解決財產糾紛,另一方面解決糾紛的具體方法也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確立的理念和制度。對于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時如何處理,無論是《婚姻法》還是《公司法》都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實踐,筆者認為: 1、夫妻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不宜判決直接分割該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兼人合性質,股東之間不僅要有共同的經濟利益,而且還需要有較高的信賴關系。夫妻離婚時,如果在股權轉讓問題上無法達成協議,則表明夫妻雙方不僅僅是在夫妻感情方面已破裂,而且在經濟利益方面也缺乏共同目標。很難想象缺乏共同利益和相互信賴的股東能夠同舟共濟,順利地開展生產經營,也很難想象這樣的有限責任公司能夠在市場經濟的大潮中進一步發展壯大。因此,對于此種情形不宜判決直接分割該股權,而應判決以一方取得股權,另一方取得相應的補償為宜。如何確定補償數額,這就涉及到該股權價值的確定問題。 2、應以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狀況為依據確定股權價值。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完成出資后,該財產的所有權就轉歸公司所有,股東不再享有該財產的所有權,轉而取得股權。該股權價值的具體數額應當根據公司凈資產的數額來確定。公司成立后,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公司的凈資產數額隨著公司經營狀況的不斷變化而變化。公司盈利,凈資產數額可能增多;公司虧損,凈資產數額可能減少。因此,該股權價值的數額往往不同于公司成立時注冊資本的數額。所以,在確定股權價值的時候,應以有限責任公司資產狀況為依據,而不能以該公司注冊資本數額為依據。具體地說,方法之一就是以該公司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數額為基礎確定股權價值,而該資產負債表則應當是由會計、審計等權威機構,依據有關財經法規制作。《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于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公司股權在夫妻一方名下

法律主觀:

如果夫妻一方持有的股權是婚后取得或者夫妻共同出資的,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取得的,一般屬于個人財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所得的下列財產,為 夫妻的共同財產 ,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 投資的收益 ;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 ,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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