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能。同居分手后彩禮能返還,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彩禮不返還:1.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生活時間超過兩年的。2.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生育子女的。3.男女雙方未婚同居生活,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當事人在戀愛中給付的財產能否界定為婚約財產,作為彩禮判決返還,重點應從如下兩個方面進行把握:1、 界定戀愛中給付財物的性質必須首先界定給付的動機,即是否基于婚約、雙方是否有結婚的合意,還是僅僅系戀愛關系中男女朋友的相互交往。2、 財物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給付,則不論接受人是誰,均應認定為婚約財產,應予返還。如若其接受了禮贈,但該禮贈不是為締結婚姻目的給付的,則不應認定為彩禮,不需返還。
彩禮退還法律規定如下:
1、雙方之間還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只是就結婚達成了初步的意向,男方家先行向女方支付彩禮的;
2、雙方之間已經辦理結婚手續,或者是已經擺了酒席的,但是還沒有共同生活的;
3、 男方家庭為了像女方支付彩禮,而像親戚朋友借債,而后期無力償還的或者是男方家庭支付了彩禮而致家庭生活苦難的。
支付彩禮的一方按照當地的風俗給付彩禮,但是后續又要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在核實之后,有上述情況的,應當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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