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的婚內的債務怎么處理
夫妻離婚后婚內債務怎么辦,1、進行認定與分割,如是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由舉債方自己償還;如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法院判決。2、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雙方在離婚時,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婚內債務的,首先應當由雙方的共同財產予以償還,對于共同財產不能夠清償的部分或者財產屬于個人所有的,則應由雙方共同協議具體的債務清償的份額;雙方不能夠達成一致的協議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
男方婚內出軌負債怎么處理
現代社會經濟繁榮,都市繁華,每個人面臨的誘惑以及壓力都是可以想象的。在婚姻關系當中,不可否認的是,男方出軌的情形是比較多的。那么,男方婚內出軌負債怎么處理?財產如何分割?接下來由我帶您了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男方婚內出軌負債怎么處理 一般而言,婚前個人債務應當由債務人一方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但婚前個人債務由債務方承擔清償責任,是與一方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相對應的。如果夫妻一方將婚前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這時,一方婚前債務性質也因財產性質的變化而轉變為夫妻共同債務,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此時債權人是有權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 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這是債權人向債務人配偶主張權利的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主要有以下類型: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才隨之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二、夫妻離婚債務處理原則 1、合法原則。由于離婚時債務處理包含了對內部財產處理和對外部債務處理兩個方面,因此在離婚訴訟中對債務的處理不得違反我國法律關于債權債務問題的處理原則和規定,同樣在債務訴訟中也應當遵守我國《民法典》中關于債務處理的規定。在審判實務中,應當防止對同一債務在離婚訴訟和債務訴訟中,作出相互沖突的事實認定和裁判。 2、界定債務性質的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在處理離婚債務時必須嚴格界定該債務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一方單獨債務。因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而夫妻一方單獨債務則應由一方個人清償,這就必然涉及夫妻共同債務或個人債務的界定問題。這一原則具有實體程序兩方面的意義。其實體意義在于界定了債務性質即明確了債務實主體,明確了最終由誰承擔債務清償的民事責任。程序意義在于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時債務,在程序上首先要審理查明該債務的性質。只要在查明債務性質的前提下,才能使審判程序繼續進行下去,進一步審理查明其它問題。所以,界定債務性質是處理離婚時債務的事實認定和程序操作的關鍵。 3、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原則。這一原則即是對公平原則的補充,也是處理離婚債務時所要特別強調的一個原則。由于離婚時債務處理通常先在離婚訴訟中進行,當事人的爭議焦點和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所關注的無疑是離婚雙方對債務的分擔問題,實體裁判主要依據是我國《民法典》關于離婚雙方權利義務的規定。而且,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債權人一般不參加到離婚訴訟中來,這就使債權人在離婚債務處理中處于明顯不利的地位。因此,有必要特別強調從實體和程序兩個方面貫徹保護債權人權益的原則,要求對債權人權益的保護貫穿于離婚時債務處理的各個環節,尤其要避免在離婚訴訟中債務處理可能造成的對債權人權益的侵害。三、夫妻參與經營的企業的債務由誰來承擔 有的夫妻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投資設立了企業以經營并獲利,當然,勝敗乃兵家常事,也有人的企業是對外欠很多債務的。那么這些債務是怎么來分擔呢。 簡單地說,這和這些企業的性質有關。 如有的企業是有限公司,夫妻一方或雙方是這企業的股東,在此情況下如果存在此公司對外所負的債務,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只是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以公司自己的財產來承擔,在離婚訴訟中夫妻做為股東,不會分擔公司的債務。(當然對雙方在公司的股權進行分割,是肯定要依法進行的,而且法律也有規定)。 如果遇到雙方經營開辦個體營業執照的生產機構,也對外負有債務,則這時的債務的分擔就是與有限公司不同了。最高院有司法解釋規定:“以公民個人名義申請登記的個體工商戶和個人承包的農村承包經營戶,用家庭共有財產投資,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員享用的,其債務應以家庭共有財產清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 以上便是整理的關于“男方婚內出軌負債怎么處理”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對于婚姻存續期間,如男方借債是用于家庭共同開支或夫妻共同經營項目的部分,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婚后女方也承擔連帶責任。對于男方的單方債務,比如賭博等非法途徑的借款,除非女方明知也認可,視為男方的單方債務,離婚后女方不必承擔此部分。
婚內欠債必須雙方都要還嗎?
婚內欠債必須雙方是否要還要視情況而定:
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么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有償還責任;
2、如果夫妻一方的債務發生在結婚以前,那么也是其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還款責任;
3、如果夫妻之間關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和歸屬有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的債務各自承擔,那么,其中一方的卡債,則另一方無須承擔還款責任;
4、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夫妻一方欠的債是用于其個人開支或者從事非法活動,比如賭博、放高利貸,另一方不用承擔償還責任;
5、婚后以個人名義所負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的債務:
(1)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財產產生的,為共同債務;
(2)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生產、經營事項產生的為共同債務;
(3)夫妻共同消費支配的,為共同債務;
(4)形成夫妻共同財產的,為共同債務;
6、夫妻之間進行協商;
7、如果協商不成,則由法院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判決。
夫妻婚內債務協議書的規定:
1、男女雙方的個人信息,包括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戶籍地址等;
2、雙方分割財產的清單以及財產分割的方式;
3、雙方的債權債務問題:
(1)甲乙雙方均承諾,自己在婚前及婚姻存續期間,未以個人名義對外負有債務,雙方也沒有以夫妻共同名義對外負有債務,若離婚后發現甲乙雙方中任何一人,在婚前及婚姻存續期間對外負有債務,則由負債方個人承擔,與另一方無關;
(2)離婚后,若因一方債務問題牽連另一方負擔連帶責任,則另一方有權向其全部追償。
綜上所述,婚內欠債必須雙方是否要還要視情況而定,如果夫妻一方所欠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么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有償還責任;如果夫妻一方的債務發生在結婚以前,那么也是其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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