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訴,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 庭外和解沒什么其它條件,關鍵是雙方協商一致,雙方自行達成和解方案。當然是以不違反國家相關法規為前提!
法庭調解:是在法庭的主持下根據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法庭調解的確是審理民事案件(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除外)的一項制度。
人民法院民事調解的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1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4〕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04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21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調解民事案件,及時解決糾紛,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節約司法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第二條 對于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還債程式的案件,婚姻關系、身份關系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第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請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或者與案件有一定聯絡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和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社會經驗、與當事人有特定關系并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個人協助調解工作。
經各方當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案件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確認。
第四條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行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確認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當事人在和解過程中申請人民法院對和解活動進行協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審判輔助人員或者邀請、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從事協調活動。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調解前告知當事人主持調解人員和書記員姓名以及是否申請回避等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第六條 在答辯期滿前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調解,適用普通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15天內,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在當事人同意調解之日起7天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繼續調解。延長的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
第七條 當事人申請不公開進行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調解時當事人各方應當同時在場,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作調解工作。
第八條 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
第九條 調解協議內容超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第十條 人民法院對于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予準許。
調解協議約定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條款,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第十一條 調解協議約定一方提供擔?;蛘甙竿馊送鉃楫斒氯颂峁5?,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案外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調解書應當列明擔保人,并將調解書送交擔保人。擔保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生效。
當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擔保符合擔保法規定的條件時生效。
第十二條 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 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 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 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第十三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各方同意在調解協議上簽名或者蓋章后生效,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后,應當記入筆錄或者將協議附卷,并由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請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當事人。當事人拒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可以持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十四條 當事人不能對訴訟費用如何承擔達成協議的,不影響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決定當事人承擔訴訟費用的比例,并將決定記入調解書。
第十五條 對調解書的內容既不享有權利又不承擔義務的當事人不簽收調解書的,不影響調解書的效力。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民事調解書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一致為由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后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裁定補正民事調解書的相關內容。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就部分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就此先行確認并制作調解書。
當事人就主要訴訟請求達成調解協議,請求人民法院對未達成協議的訴訟請求提出處理意見并表示接受該處理結果的,人民法院的處理意見是調解協議的一部分內容,制作調解書的記入調解書。
第十八條 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請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判決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十九條 調解書確定的擔保條款條件或者承擔民事責任的條件成就時,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不履行調解協議的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承擔了調解書確定的民事責任后,對方當事人又要求其承擔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遲延履行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二十條 調解書約定給付特定標的物的,調解協議達成前該物上已經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權和優先權不受影響。第三人在執行過程中對執行標的物提出異議的,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前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在本規定施行后尚未審結的,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實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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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況做庭外調解? 能有贏的把握,就不要調解
如果能有把握拿到錢,可以庭外調解,拿到錢再簽字,否則,簽了字,還是拿不到錢
收集證據,可以起訴維權糾錯
仲裁是庭外調解的一種嗎? 仲裁是庭外調解的一種,主要依據如下: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并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后,簽訂書面協議,自愿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后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庭外調解是指當事人不經過開庭審理就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方式有三種:庭前調解、特邀調解員調解、律師和解。
庭外調解后反誨需什么理由
庭外和解:在判決前雙方隨時可以和解,和解后一般都要撤訴,也可以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 庭外和解沒什么其它條件,關鍵是雙方協商一致,雙方自行達成和解方案。當然是以不違反國家相關法規為前提!
庭外調解需要注意什么 調解的前提是你要知道不調解做法院判決會賠償多少錢,如果比正常判決數額略少,你就可以接收,必定這樣省時省力。先給你介紹一下賠償的專案,使你對賠償專案及數額有一個大致的了解。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等。
其中傷殘賠償金要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每一級賠償2年計算,即按十級2年、九級4年、八級6年、七級8年、六級10年、五級12年、四級14年、三級16年、二級18年、一級20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其中,治療費按照醫院出具的醫藥費和住院費發票為依據;誤工費,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實際的收入損失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前三年的平均收入為準計算誤工損失,無法計算前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當地統計局統計的同行業或近似行業的收入計算;
護理費,家屬護理的按照家屬的誤工費進行計算即可;
交通費,憑票支付;
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的伙食標準計算;
營養費,需要醫院出具加強營養的證明,具體數額由法院酌情給予支援;
受害人必須到外地治療且無法住院的憑票才能支援住宿費;”
根據上述計算方法大致計算出賠償的數額,然后找對方調解,當然你要知道調解就是妥協,所以上來要比算出的數額多出百分之五十左右,這樣給對方討價還價一個機會,也是你妥協的余地??傊憩F的強勢、同時以情動人,感動法官,堅守自己的底線。
當然要雙方協商,法院同意,沒有超過審限就可以,庭外調解如果反悔拒簽調解書就可以
判決之前都是允許調解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怎么庭外調解自己跟被害人聯絡,賠償被害人錢,可以申請法院從輕處理。聯絡法官主動繳納罰金,請求判處緩刑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的規定,法院調解在訴訟的各階段、各審級中均可進行。具體來講,法院在案件受理之后開庭之前可以進行調解,在庭審過程中可以進行調解,在二審中乃至在再審中也都可以進行調解。根據《民事調解規定》,調解可以在答辯期滿后裁判作出之前進行,在征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根據《民事調解規定》,法院根據需要也可以對當事人分別做調解工作。調解的進行,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也可以委托 訴訟代理人 代為進行調解。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進行調解,應當有其 法定代理人 代為進行。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根據《民事調解規定》,主持調解的人員也可以提出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時參考,雙方當事人經過調解,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將調解協議做記錄,并由當事人或經授權的代理人簽名。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并盡可能就地進行。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用簡便方式通知當事人、證人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八條
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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