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要是放棄繼承權是否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 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不構成侵犯了配偶的財產權,繼承權是一種具有人身性質的權利,夫妻雙方互為 法定繼承 人,但對于夫妻各自的父母,只有各自具有繼承權。 所以,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并不侵犯配偶的財產權。 民法典 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放棄 遺產繼承 的行為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獨有的權利,該行為屬于陳某依法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無需征得配偶同意。并且,該放棄行為不影響原夫妻關系另一方履行對子女、配偶的法定義務,沒有侵犯合法權益。 遺產未分割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并不需他人同意;以及一方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時方為無效。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條因繼承或者受 遺贈 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 遺產分割后表示放棄的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 從時間順序上看,在繼承開始時,繼承人并不是馬上取得繼承財產的物權,而是指繼承程序的開始,此時,能繼承的遺產份額還處于未定狀態,即不是繼承人的,更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只有繼承人未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后,此部分遺產份額才能轉移成為繼承人的財產,繼而配偶才對繼承的財產享有共同所有權。因此,在繼承人作出是否放棄繼承權時,遺產份額根本就還沒有轉化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所以也不可能會損害到配偶的利益。 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網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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