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發生的根據
法律主觀: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的條件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需一定的條件。除了以離婚為前提,合法婚姻無過錯方提出,還必須同時滿足過錯方有過錯,無過錯方受到損害,以及過錯與損害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系。離婚損害賠償案件中,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須滿足以下幾個要件:一是以離婚為前提。《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三款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見,離婚損害賠償是以離婚為前提而提出的。對于協議離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無過錯方當事人能否行使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是應該適用,因為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為了保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應該制裁過錯方,至于具體的相關內容也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議定。二是請求權人須是無過錯方。《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三是請求須基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無效婚姻的雙方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關系而只是同居者。因而其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法律客觀:
我國的《婚姻法》未作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依據該規定,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離婚訴訟的被告,在離婚時未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可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之訴。這是因為離婚損害賠償的宗旨在于填補損失,慰撫無過錯方的精神,并制裁違法行為,應僅限于在離婚時行使請求權,這樣可以促使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二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由此可見,這個“一年”的規定應當屬于除斥期間,而并非訴訟時效,這是與一般侵權行為之責行使請求權的期間的明顯不同之處,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準確把握。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內容
一、構成要件 1、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實施了《婚姻法》第46條明確規定的四種違法行為之一。具體包括:重婚;有配偶這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實施的是法定違法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例如:吸毒、賭博、通奸、賣淫等行為而至使婚姻破裂導致離婚的,或者實施了前述四種特定違法行為但并未導致離婚的都不屬于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范疇。 2、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有損害事實的發生是指配偶過錯方因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而導致婚姻破裂從而離婚,基于此,無過錯方受到的財產或非財產損害,具體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財產上的損害是指,由于過錯方的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財產上的滅失或毀損。包括直接受到的損失和間接上受到的損失。人身損害是指,過錯方的過錯行為造成無過錯方的身體上的傷害。精神損害是指,過錯方因實施特定的違法行為致使無過錯方產生悲傷、恐懼、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損害。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系 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應具有因果聯系是指過錯方實施的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引起離婚,并且造成無過錯方物質或非物質損害的直接原因。如果這個關系不成立,則過錯方就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4、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存在過錯 實施違法行為一方必須在主觀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違法行為必然或可能損害配偶的合法權益,并且導致婚姻破裂,而主觀上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態態度。所謂過錯并非是離婚行為本身,而是導致離婚的過錯行為。這些過錯行為不僅意味著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對他人的損害,而且還體現了法律和道德對行為人的否定性評價。 5、有離婚事實的發生 有離婚事實的發生是指違法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造成離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備該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46條的四種違法行為的發生,但沒有離婚,則不存在離婚損害賠償。只有離婚的發生,無過錯方才能行使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離婚是由于一方法定違法行為的后果,而離婚損害賠償則是無過錯方針對過錯方的法定違法行為所造成的無過錯方財產、人身和精神上的損害提起的賠償。 二、賠償情形 1、重婚行為 重婚分為法律意義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行為。事實上的婚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狹義上的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婚姻法》將其列入損害賠償的事由,要求過錯方因此而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上的重婚是當事人采取欺騙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法律予以認可。這種行為嚴重破壞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條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區別。然而在這種情形中,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長時間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有學者認為最高司法機關應在審判時間中積累經驗作出相關的司法解釋,便于法官進行裁量。但我認為這樣不妥,如果法律針對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的時間作出具體的規定,那樣就有可能給實施違法行為的過錯方鉆一個漏洞了。假如法律規定已婚配偶一方與婚外異性共同生活一個月則視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那過錯只跟婚外異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個月,但這種行為卻足以導致婚姻當事人雙方感情破裂而離婚,就因為時間不夠而達不到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標準,這樣怎么能夠體現出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保護無過錯方的利益呢? 3、實施家庭暴力 實施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身體、精神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清官難斷家務事\,很多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務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別是在一些經濟欠發達、文化水平相對落后的地區。甚至有人認為丈夫打老婆、家長打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在中國受\ 家丑不可外揚\觀念的影響,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時解決,久而久之,極易導致婚姻關系破裂。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經常故意地折磨、摧殘家庭成員,使其在肉體或精神上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遺棄是指家庭成員中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對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情節嚴重的,則構成了犯罪。我國《刑法》第260條明確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條明確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內容2 一、離婚賠償制度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二、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淵源和立法背景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提出,是基本西方社會的婚姻契約原理。根據婚姻契約原理,當配偶一方因過錯違反婚姻契約所規定的義務時,無過錯的配偶一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而在我國,由于長期以來都沒有采用婚姻契約理論,認為\婚姻是男女雙方精神上的結合。雖然也涉及財產內容,但它主要是人身關系,而不是契約關系。”基于這樣的理論前提,我國民法典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一直未對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作任何規定。該制度的缺失使離婚訴訟標的和當事人的權利缺少一個應有的環節,而立法和司法實踐中又無法回避破裂主義離婚中客觀存在的過錯情形,并在潛意識上力圖追求對過錯行為的處罰和對無過錯者的保護,于是不得不在子女撫養的認定、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困難幫助的解決等訴訟標的層面,確立所謂的\照顧無過錯一方\、\保護無過錯一方\、\有利于無過錯一方\等適用性原則,甚至在有些實踐操作上直接公然違背破裂主義離婚標準的要求,以是否準予離婚來表現對過錯行為的懲罰或對無過錯方的保護與救濟。這種通過犧牲過錯行為人的其他權利或利益來達到懲罰過錯者和保護、救濟無過錯者目的的做法,不但容易陷入法理的誤區,而且也很難達到懲罰與保護的\雙贏\,甚至反而會使過錯方和無過錯方均遭到權利的侵害。因此,只有準確把握離婚訴訟的客觀規律,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才能明晰離婚中的不同法律關系,完整、公平地保護當事人各方的合法權益。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和國外的法律交流日益增多,在民法典方面也有許多先進的法律理論和做法被引進,國家立法的重心也逐漸轉移到著重于處理我國所面臨的實際問題上來。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法律時間是多少
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行使時間限制:
1、如果是作為原告的,需要在離婚起訴時提出,離婚起訴時沒有提出的,視為放棄請求賠償的權利;
2、如果是作為被告在起訴離婚時沒有提出的,可以在起訴離婚之后的一年內請求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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