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并不改變父母與子女間的親屬關系,子女不能免除贍養義務,與未離異的無區別。因血緣產生的親屬關系是不能解除的,即便你父宣布解除你同樣 有贍養義務 。你父的財產在沒有遺囑或遺贈協議的情況下無論其是否宣布解除父女關系,你是有繼承權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于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關系,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而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沒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同時,《婚姻法》第21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由此可見,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于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關系,即對繼父母有贍養的義務。而未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對繼父母沒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一)繼父母、繼子女的含義
繼父母,是指子女的生父母離異或一方死亡后,與其生父或生母再婚的人。繼子女,是指與離異或喪偶者結婚,對方與前夫或前妻所生的子女。可見,繼父母與繼子女均是因婚姻關系而產生,但沒有自然血緣關系,故屬于姻親。自己的生父母離異或一方死亡后,某人只要與自己的生父或生母再婚,不管自己是否已成年(甚至比該人年齡大),不管自己是否受其撫養,也不管該人是初婚還是再婚,均是自己的繼父或繼母。自己與離異或喪偶者結婚,不管對方與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是否已成年(甚至年齡比自己大),不管是否與其形成撫養關系,也不管自己是初婚或是再婚,對方與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均是自己的繼子女。
(二)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換言之,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法律關系,視同親生父母子女間的法律關系,是一種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與收養所建立的擬制血親關系不同的是,繼子女在與繼父母建立具有擬制血親性質的父母子女關系的同時,繼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仍然存在。在生父母離異的情況下,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存在雙重父或雙重母的權利義務關系。此時的繼子女,同時受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撫養,對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均有贍養義務,均是繼父或繼母及生父母3人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子女有義務贍養再婚父母。如果再婚父母對子女盡了撫養義務,是需要對撫養人盡贍養義務的。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的關系的規定。子女贍養父母的,可以在精神上給予撫慰、經濟上給予供養、生活上給予照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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