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贈的法律問答1、關鍵詞:繼承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問:繼承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是多久?答: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為保險起見,建議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的二年內提起訴訟解決糾紛。2、關鍵詞:繼承權是絕對權問:繼承權是絕對權還是相對權?答: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繼承權為絕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3、關鍵詞:附條件的遺贈問:遺贈可以附有條件嗎?答:遺贈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遺贈,繼承人交付遺贈財產時可以要求受贈人完成遺贈所附的條件,受贈人接受此項財產以后就要受其約束,承擔相應義務。4、關鍵詞:放棄受遺贈問:當受贈人不愿接受遺贈,可以放棄嗎?答:是否接受遺贈是對方的權利,取決于對方的意志并不受任何人干涉,可以選擇接受也可以選擇放棄。5、關鍵詞:放棄受遺贈的方式問:放棄受遺贈的方式有哪些?答:放棄受遺贈的方式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6、關鍵詞:放棄受遺贈的期限問: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權的期限?答:放棄受遺贈權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兩個月期滿受遺贈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7、關鍵詞:接受遺贈的方式問:受遺贈人接受遺贈可以采用默示嗎?答:依據《繼承法》第25條的規定,受遺贈人接受遺贈必須以明示方式作出。8、關鍵詞:放棄受遺贈權的效力問:放棄受遺贈有怎樣的法律效果?答:(1)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自繼承開始時即喪失受遺贈權,其受遺贈的財產按照法定繼承處理。(2)須注意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是放棄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則不得撤回。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本條規定了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如果被繼承人生前其法定繼承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而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卻盡了贍養義務,使被繼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顧,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繼承人生前立下遺囑,指定盡了贍養義務人(法定繼承以外的)繼承其遺產,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立遺囑人應在自己意識清晰的時候,有兩個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的情況下,在沒有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清楚表白自己的真實意志,如有必要,最好進行遺囑公證。遺囑公證是效力最高的遺囑。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綜合上面所說的,遺囑繼承一般是由被繼承者死亡了之后這份遺囑才會生效;但對于有效的期限一般需要在規定的時間之內辦理完成,而對于遺囑一般在死亡之前是沒有任何的時間限制,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流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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