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人有權放棄遺產繼承權嗎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債務人可以放棄法定繼承權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繼承人可以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并且如果繼承人未及時作出放棄繼承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債權人放棄繼承權有害于債權人的合法有效債權,債權人不得由此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債務人放棄繼承的行為,但可以提起確認債務人放棄繼承行為無效之訴,以保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由于放棄繼承意味著繼承人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同時也意味著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交納的稅款、債務不負償還責任,因此,放棄繼承與繼承人的利益密切相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不繼承遺產的話債務可以不繼承嗎
法律主觀:
不繼承遺產就不用繼承債務,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遺產繼承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對于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在法定繼承中,遺產的分配遵循的原則是: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那么遺產繼承分配比例是如何規定的:,(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二)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不接受遺產可以不負債嗎
放棄繼承可以不用償還債務。
根據相關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放棄繼承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可以不用償還。
遺產繼承的流程如下:
1、通知:繼承開始后,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
2、做出接受或放棄的表示: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3、遺產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4、遺產分割: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5、債務的清償: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
綜上所述,表明放棄遺產繼承,則不需要承擔債務。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只要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即可,因此,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公證時不一定要到現場,只要有書面的放棄繼承申明書,有本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就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
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第一千一百六十條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
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身上有債務可以放棄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身上有債務可以放棄繼承權。繼承人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自由決定放棄繼承權。債權人對債務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也不能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 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遺贈的,由法定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法定繼承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以所得遺產清償。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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