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錢首付買的房子離婚怎么分配
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么分
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么分,父母會給孩子買房子的,房子對于我們來說是很重要的,婚后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時房產怎么分割,不同的情況處理會有些差別,婚后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以下看看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么分。
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么分1 父母出錢買的房在離婚時要如何分割,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房產是在子女婚前購買的,并登記在其子女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必須進行分割;
2、如果房產是在子女婚后全款購買,且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房子也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實質上屬于父母對子女的個人贈與;
3、結婚后,男女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無論是登記在夫妻一人還是二人的名下,按照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算作是夫妻雙方按各自父母出資的份額按份共有,離婚時可以按各自擁有的份額進行分割;
4、一方父母不論是在子女婚前還是婚后購買的房產,如果登記了兩個人的名字,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一人一半地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么分2 一、婚后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房產怎么分
要分情況分析:
1、婚后父母一方全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這種情況下,只能視為出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應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2、婚后一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此種情況,有著贈與夫妻雙方的意思。因此,除非有證據證明婚后父母一方出資買的房子是贈與自己的子女的,在離婚房產分割時,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后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
此種情況,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應該考慮父母的出資額進行分割。
4、婚后父母雙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婚后由父母雙方出資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非,雙方針對房產另外有約定。
5、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房產怎么分割
此種情形,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父母的子女,離婚房產分割時,房產應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如何收集買房出資證據
1、一方或雙方出資買房的,產權最好是登記在兩個人名下,如果只是登記在一人名下,雙方最好簽訂協議,約定各自的出資金額或雙方對此房屋所占的份額。
如果沒有登記又無約定的,需要根據實際的出資情況收集上面所列的證明材料。如,匯款證明、銀行轉賬(取款)證明等等。另外,還貸的單據也要保存好,只要是能證明自己對房產出資的相關證明都應該保留好。
2、至于如何收集以上買房出資的證據,也得視具體情況而定。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此提醒一下,盡量避免用現金支付,即便用支票或銀行轉賬的方式付款,也盡量將房款直接匯至開發商賬戶,不要匯至對方賬戶。
父母出資買房離婚怎么分3 第一種情況的處理方式:如果父母是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雙方購置的房屋出資,那么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或女的個人贈與,與子或女結婚之后的配偶無關。
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出資購置房屋出資并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
那么視為父母對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
如果子或女結婚之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或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子或女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后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子或女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上述規定在司法實踐當中有一個難點需把握,即結婚前后是否贈與自己的子女或同時贈與子女的配偶舉證責任在分配上是不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的對父母的“明確表示贈與”。
須在子或女購房前或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做出,并且應有證據證明,最有證據效力的形式是辦理公證,表明是贈與自己的子女還是贈與雙方。
如果父母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后或在子或女準備離婚時才簽訂的對子或女的贈與合同,這種做法實際上是侵害了子或女配偶一方的合法權利,這樣事后做出的贈與合同可能不會被法院采納。
第二種情況的處理方式:第二種情況實際是與第一種情況相同,只不過父母出資的比例不是百分之百,而是一部分,這部分出資按上述第一種處理方式辦理。另外一部分子女及其配偶自己出資部分,雙方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第三種情況的處理方式:第三種情況父母的出資仍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理,銀行貸款部分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方式處理。
第四種情況的處理方式:第四種情況房屋的所有權屬于父母,該房屋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對購買該房屋的出資應視為夫妻的共同債權,在離婚時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按照債權分割的規定處理。
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大致分為下列幾種情況:
第一種:父母出資購買了一套房產,子或女的配偶未出錢,但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欄則記載了子或女的姓名;
第二種:父母出資一部分,其余由子或女出資購買房屋,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子或女的名下;
第三種:父母出首付款,其余房款由子或女通過銀行貸款支付,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子或女的名下;
第四種:父母出資一部分,子或女出資一部分,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父母名下。
除以上四種,還有一些其它的方式,在此不再一一列舉。在司法實踐當中,經常出現的父母出資的情況大致如上述四種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_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父母出錢首付買的房子離婚怎么分配
新婚姻法父母付首付離婚房產的分配為: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并自行承擔后續貸款的,房屋歸出資方或其子女所有;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的,或者房屋登記在另一方子女名下的以及房屋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的,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結婚前一方的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的產權登記在自己孩子名下
屬于這樣情況的話,這樣的房子便屬于婚前的個人財產,如果沒有其他相關的約定,離婚的時候,另一方沒有權利參與分割。
如果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房款,剩余的錢是按揭的方式支付的,并且是由小夫妻共同承擔的。那么,離婚時房子一般會判給登記方,并由其繼續支付剩余的貸款。
婚內共同還貸的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由獲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相應的補償。
2.婚前父母出資購買,產權登記在了另一方
這樣的情況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不屬于登記方的個人財產。所以,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屋。但是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3.婚前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這樣的情況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若雙方約定了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的話,那么就按照約定享有產權。如果沒有約定,應該按照等份共有。
4.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子女名下
這樣的情況屬于對各自子女的贈與,不屬于對雙方的贈與。因為在雙方還沒有婚姻關系的時候,就算是最后是為了結婚的目的而購房,但是是否結婚還不確定。
5.婚前雙方父母均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
及時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也是屬于對各自子女的贈與,不可理解為雙方父母對一方子女的贈與。如果沒有其他的約定,就按照雙方按份共有。
6.婚后購房時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
這樣的情況屬于出資方對子女一方的贈與,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7.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
如果有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者聲明,證明此出資是贈與自己子女一方的,一般情況下會認定是對雙方的贈與,離婚時應該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8.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
一般來說,這種情況較為常見,一般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外有約定的除外。
9.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
這種情況下屬于對雙方的贈與,一般認定為雙方共同擁有。
10.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的
這種情況下,首付款認定為只贈與出資購買房子的子女,離婚的話,該房屋應該被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關于首付款的部分,屬于出資人子女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按揭買房離婚后房子怎么分
1、貸款買如果男女婚后以一方或雙方的名義購買并辦理了按揭貸款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個人或雙方名下,婚后由雙方償還按揭貸款的情況,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那么該房產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償還給銀行的按揭款為共同債務。
2、如果男女雙方婚后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地產,以一方名義辦理了按揭,由一方償還貸款,也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無論是登記于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分割按揭房時,參照實際情況進行分割。
3、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應該屬于購房者一方的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認定以個人財產買房,需要證據的支撐。以一方個人財產購房的,需要證明購房款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
4、婚后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占有。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首付部分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
5、如果婚內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婚后雙方父母出資,夫妻共同還貸,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離婚分割按揭房時,參照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分割按揭房。
按揭買房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1、申請貸款前不要動用公積金。如果借款人在貸款前提取公積金儲存余額用于支付房款,那么您公積金賬戶上的公積金余額即為零,這樣您的公積金貸款額度也就為零,這就意味著您將申請不到公積金貸款。
2、在借款最初一年內不要提前還款。按照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部分提前還款應在還貸滿一年后提出,并且您歸還的金額應超過6個月的還款額。
3、還貸有困難不要忘記尋找身邊的銀行。當您在借款期限內償債能力下降,還貸有困難時,不要自己硬撐。工行的客戶可向工行提出延長借款期限的申請,經銀行調查屬實,且未有拖欠應還貸款本金、利息,工行就會受理您的延長借款期限申請。
4、貸款后出租住房不要忘記告知義務。當您在貸款期間出租已經抵押的房屋,您必須將已抵押的事實書面告知承租人。
5、貸款還清后不要忘記撤銷抵押。當您還清了全部貸款本金和利息后,可持銀行的貸款結清證明和抵押物的房地產其他項權利證明前往房產所在區、縣的房地產交易中心撤銷抵押。
6、不要遺失借款合同和借據。申請房屋按揭貸款,銀行與您簽訂的借款合同和借據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年,作為借款人,您應當妥善保管您的合同和借據。
父母出資首付款離婚如何處理
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還貸,則離婚時一般會將房子判給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 對于婚內共同還貸部分 (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產生的增值,則由得房子的一方對另一方做出補償。
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前為其購置房屋部分出資,并將該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部分由子女貸款,那么父母出資部分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屬于出資方自己子女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與其婚后配偶無關。婚后若其配偶一方參與償還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其婚前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婚前個人財產,剩余未償還的銀行貸款為個人債務。對已償還的銀行貸款中(含本金和利息),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歸配偶所有。
雙方父母的出資未明確表示贈與雙方:應認定為對己方子女的個人贈與。舉個例子,假如因房屋系雙方婚前購買,雙方支付購房款、中介服務費和契稅共計1606555元、男方父母出資120萬元,女方父母出資415000元,雙方父母的出資已完全包含了購房款及各項費用,男方雖稱系借父母的錢,但未提交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因此,法院無法采納。另女方父母于婚后轉入的16.5萬元雖發生于方結婚后,但系用于支付二人婚前購房所欠的尾款,亦應屬于對雙方婚前購置房屋的出資。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7條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實踐中,這種情形可參照第三類情形認定。如果父母是在子女婚后為其購置房屋部分出資,并將該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名下的,剩余部分由子女銀行貸款。若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其與出資人之間形成借貸關系的,則不能適用該條規定。
即父母實際出資時,其具體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從社會常理出發推定為贈與。因此,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共同贈與,在子女離婚時應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如果父母在子女婚后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子女的,那么該房屋屬于出資方子女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如果父母是在子女結婚前為其購置的房屋出資,且該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是自己子女的名字,那么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與其結婚之后的配偶無關。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出資方自己子女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前為其出資購置房屋,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自己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同時將該房屋也登記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下,那么應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參與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解釋(二)第22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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