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終止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離婚,另一個就是喪偶,離婚跟喪偶的區別是,前者為法律行為,后者為法律事實,《婚姻法》第五十一條,夫妻一方死亡,婚姻關系自動解除,配偶還沒死之前就想離婚的夫妻,配偶死后無需再去辦離婚手續。
古代的夫妻,男方死了妻子可以馬上再娶,而女方死了丈夫不可以再結婚,必須守寡到死,但隨著社會的進步,強加在女性身上的枷鎖卸下來了,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再婚,需要給民政局出示喪偶證明,并且符合結婚的法律條件就能再婚,結婚的法律條件有三點:雙方均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男滿22周歲,女滿20周歲;雙方是自愿結婚;雙方未經任何一方強迫或者第三者干涉。
夫妻一方死亡后,留下的遺產怎么分,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第一繼承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如果第一繼承順序沒人繼承,由第二繼承順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
案例分析:2015年,馮奶奶的老伴去世,留下她和兩個成家的兒子,馮奶奶和兩個兒子屬于老伴的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力繼承他留下的遺產,他們三個人繼承的遺產份額應該均等,但對缺乏勞動力的繼承人應當給予照顧,所以年事已高的馮奶奶繼承的最多。
不久之后,喪偶的悲劇又降臨在馮奶奶身邊,她的大兒子不幸車禍去世,大兒媳也成了喪偶媳婦,她和大兒媳、孫子作為大兒子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了大兒子的財產,而小兒子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所以小兒子不能繼承大兒子的財產。
原本馮奶奶由大小兒子輪流贍養,可是大兒子去世后,小兒子就違背諾言,不肯再贍養馮奶奶,還不準馮奶奶進自己家門,馮奶奶的養老工作就全落在大兒媳身上。雖然大兒媳與馮奶奶沒有血緣關系,在法律上也沒有贍養婆婆的義務,她可以不管馮奶奶改嫁,但她沒有這么做,而是省吃儉用邊供兒子上學邊照顧馮奶奶,馮奶奶高低壓住院,她拿錢又出力替馮奶奶治病,周圍的人都以為她是馮奶奶的親生女兒。
盡管大兒媳的孝行感動了周圍的人,但馮奶奶還是突發腦溢血去世,由于她走得突然,沒有交代自己最后的6萬存款交給誰,后來大兒媳和小兒子一起收拾遺物才發現這筆錢,這時小兒子突然聲稱大兒媳是“外人”要求獨吞全部遺產。
按照法律程序,小兒子是馮奶奶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力繼承馮奶奶的遺產,而大兒媳不在繼承人之列,又沒有馮奶奶的口頭遺言,不能繼承馮奶奶遺產,但是大兒媳找過律師之后,還是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了4萬遺產。
原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第十三條又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可以多分,對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卻不盡撫養義務的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自從馮奶奶被小兒子趕出家門之后,馮奶奶所有生活費和飲食起居都是大兒媳一手操勞的,就連住院費也是大兒媳出的,大兒媳長期為馮奶奶提供經濟來源和日常生活幫助,可以作為馮奶奶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并且多繼承馮奶奶的遺產,于是她繼承人4萬元,馮奶奶小兒子只繼承了2萬元。大兒媳的行為不僅贏得了法律上的支持,也贏得了周圍人的表揚。
《婚姻法》第21條,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也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小兒子本應該為馮奶奶提供經濟和精神方面的照顧,他卻沒有這么做,如果馮奶奶還活著,可以找居委會或者民政部門協調,協調未果還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可以強制小兒子履行贍養馮奶奶的義務,并根據當地生活標準付馮奶奶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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