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案例這種情況,妻子有權要回。
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將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婚外異性,沒有經過妻子同意,更不是出于日常生活需要,而是為了維持與婚外異性的關系,這種行為侵犯了妻子的夫妻共有財產權利,故應當認定贈與行為無效,婚外第三者應當返還贈與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0條的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此,丈夫贈與第三者的金錢、財物通常不是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因而不會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效力。此外,丈夫與婚外異性發展成不正當的男女關系,違背了公序良俗,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妻子同意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者,侵犯了妻子的財產權利,該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無效。同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通常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雙方無法將其劃分出個人份額,只有當共同共有關系結束時再對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所占的份額。因此,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如果要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應當取得配偶的同意。如果在配偶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婚外異性”,這種贈與行為通常會因為違背公序良俗,損害配偶的財產權益而無效,無過錯方自然有權要求“婚外異性”全額返還財產。
單方贈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行為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如果贈與物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是一種不分份額的共同共有,按照法律對于共同共有財產的規定,處分共有財產需要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即夫妻雙方的同意。
夫妻單方面將共有財產贈與的,需要另一方配偶進行確認,在其同意贈與前,單方贈與行為的效力是待定的。換句話說,如果配偶一方悄悄將夫妻財產贈與他人,而沒有得到配偶另一方的同意,一旦配偶知情后,其表示同意的,單方贈與行為有效,配偶另一方表示不同意的,贈與行為無效,被贈與人應當將財產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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