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如何區分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 債務 ,應當認定為 夫妻共同債務 。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債權人 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屬于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一般屬于 個人債務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 夫妻債務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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