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越來越多的情況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貸款買房,然后在婚后又想雙方共同貸款買第二套房,那么像這種情況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后雙方還能貸款買房嗎?就這個問題,給大家分析了幾種情況,具體如下。
情況一: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買房,貸款已還清
這種情況,婚后夫妻雙方還能貸款買房,并且根據政策來看,還能算首套房,貸款的話首付只要出2成-3成。
情況二: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買房,貸款未還清
1、婚后如果夫妻共同還貸,并且還想貸款買房的話,根據的政策,就屬于二套房了,不僅貸款利率會增加,首付也會增加到5成-6成。
2、有的銀行對于已經有房貸的家庭再申請房貸,要求會比較嚴格。如果說征信記錄出現了逾期還款,并且夫妻二人還款能力沒有達到貸款要求,則銀行會拒絕本次貸款申請。
情況三:限購地區情況特殊
限購令仍然沒有撤銷,在很多地區規定,限購地區只能購買一套房,因此如果說婚前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買房的房產就在限購區域,那么很有可能婚后就無法貸款買房了。具體貸款買房情況,需要根據當地的買房政策來決定。
夫妻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后雙方能否貸款買房,要分以上幾種情況來看。同時,貸款是否還清還關系著首套房與二套房的鑒定,對于二套房的政策普遍來說是不友好的,因此如果要貸款買的是第二套房,家庭的還貸負擔還是比較重的。
婚前買房貸款婚后算夫妻共同財產嗎【法律分析】:婚前買房貸款婚后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但屬于個人財產,如果是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是共同財產,離婚可以分割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房貸婚后屬于共同債務嗎答:不屬于共同債務,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前的房貸,可以對該部分財產價值主張分割。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劃分為共簽共認之債、家事代理之債、債權人舉證之債三種債務類型。共簽共認之債指《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的規定。其核心在于,夫妻雙方是否都對舉債有共同意思表示。家事代理之債指《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夫妻雙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開支,比如衣食住行、醫療保健、子女教育、贍養父母等消費支出。這些費用是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而不是指為奢侈享受支付的款項。債權人舉證之債指《民法典》第1064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規定。即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圍后,債權人必須舉證證明該債務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共簽共認之債),或屬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婚前房貸發生在結婚之前,該借款當然不屬于共同債務,如果在婚內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婚前債務,那么離婚時您是可以主張對此分割的。【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 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 同債務。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相信那些走進婚姻的人,都是奔著幸福去的。可誰也料想不到,他們的這份愛情沒能走到人生的盡頭,在離婚的時候也沒有處理好事情,以下了解新婚姻法婚前房產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1隨著《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婚姻法》將廢止。
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前個人貸款首付并登記在首付方名下的房產、即使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在分割財產時、該房產的所有權仍屬于登記方所有。下面、律圖將詳細介紹《民法典》中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
一、有關房產的規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1063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關于婚前房產的分配
1、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
3、婚前買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4、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5、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后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6、婚后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后該房子屬于一方個人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2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規定是什么?
1、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同時規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證,那么該房屋無疑是婚前財產。
2、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財產。
3、夫妻雙方婚后一次性出資,取得房屋產權證書后離婚的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這一類的房屋還是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夫妻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包括貸款)房屋,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一般均等分割
對于分割按揭房產,因為還存在繼續償還銀行銀行貸款的問題,因此不能簡單的分割房屋合同價值。房屋的實際價值(合同價值與房屋升值之和)減去尚未償還的銀行貸款后的剩余價值才是雙方的分配對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產,繼續向銀行償還貸款本金、利息,同時向另一方支付房屋價值的一半。
6、一方婚前按揭購房并取得房產證,婚后償還貸款期間離婚的
如果能夠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那么該房產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直接歸屬其本人,除非是雙方書面約定該房產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不能證明償還貸款的資金全部是由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則應當視為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按揭貸款。不論是雙方償還貸款的資金來源、或者是雙方償還貸款的份額,均不影響夫妻雙方共同償還貸款的性質。此種情況下房產歸簽訂購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兩種價格差額部分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分配。
7、父母參與出資并取得房產證書后離婚的
如果是夫妻雙方結婚前父母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同時該部分資產作為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分割房產價值重應當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確聲明是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雙方婚后出資購買房產的,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父母不得索回。該部分資產作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贈與時候明確聲明是對夫妻其中一方的贈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對子女的出資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為一方的個人債務,婚后共同借款的,作為婚后共同債務。當對于父母出資不能證明是贈與還是借款的,推定為贈與。
婚前房產在我國新婚姻法當中一共有兩種規定,第一種是婚前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下,夫妻可以共同分割。第二種是,婚前一方全額購買的房子,房產證上也是一個人的名字,婚后另一方如果離婚的話無權分割。
新婚姻法婚前房產3一、房產證上如果加上你的名字,房子就屬于你們雙方的共同財產。
現在買房子是結婚丈母娘要求具備的,為了婚姻和諧和丈母娘滿意在結婚前房產證上登記兩個人的名字是最好的選擇。這樣在以后的分割財產時雙方都有保障,婚姻講究的就是信任感和安全感,只要雙方給予對方足夠的信任和安全感,那么婚姻的保鮮期會無限延長,如果實在過不下去了,還可以為自己留一條后路,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能夠得到維護。
二、新婚姻法房子歸屬問題之房子出售或拆遷后新買的房產:
1、如果出售時房產證上只有你男朋友一個人的名字,一般情況下出售所得的價款也還是他的個人財產,用這筆錢買的第二套房子當然也屬于他的個人財產。不過,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買房子時你也有出資,則出售房產所得價款你們雙方按照購買時的出資額進行分配。因為房款全額付清,所以不存在還貸的問題。
2、如果產證上加了你的名字,則屬于共同財產,用出售或拆遷所得價款買的第二套房子也就是共同財產了。
三、新婚姻法房子歸屬問題之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
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征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為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
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愿,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
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于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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