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股東為兩個以上,則應參照《公司法》關于股權轉讓的規定,按以下程序繼承股權:,(一)公司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公司章程關于股東表決方式和表決權的規定,對是否同意繼承人受讓死亡股東的股權作出決議。如果有股東不同意轉讓,則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死亡股東的出資,所得轉讓費作為死亡股東的遺產由其繼承人繼承。如果其不購買該項轉讓的出資,則視其同意轉讓。,(二)由公司將繼承人(股權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入公司股東名冊。,(三)修改公司章程。,(四)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至此,股權的繼承程序完成。,股權的財產性決定了股權繼承的可行性。當公證申請人申請辦理的繼承權公證,遺產涉及股權時,承辦人不能按照辦理一般財產繼承的步驟和思路去承辦,當然辦理一般財產繼承所應提供的證明材料也是要的,這些材料主要有:,(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即全部合法繼承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二)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如火化證、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三)親屬關系證明。由死者單位出具,列出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況。,(四)數繼承人中有放棄繼承權的,應提交其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異地需提交經公證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本地的應到公證處發表聲明。,(五)若繼承人中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權人的死亡證明及合法繼承人的情況證明。,由于股權繼承的特殊性,還應要求當事人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一)出資證明;,(二)股東名冊;,(三)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的公司章程;,(四)公司資產的評計報告。,公司股權繼承的處理方法:,(一)協商。可以先找對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自愿的基礎上,好好的與對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如果雙方能協商一致,這既能保存雙方當事人的關系,保存和氣,也能快捷省事地解決問題,相交于其他途徑,協商是最為快速,省事便捷,省錢,雙方意思表示最為充分的一種途徑。,(二)和解。在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股權繼承的糾紛交由社會上有和解功能的第三方進行調解。由公正的第三方的介入,并在其主持下雙方達成和解協議,這也不失為一種解決糾紛的好方法。,(三)當前兩種辦法都不足以解決您的問題時,您還有最后一種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途徑,訴訟。但相較于前面兩種辦法,訴訟歷時比較長,程序也較為負責,但訴訟具有強制執行力,即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對方履行給付內容。,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公司股權的繼承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確定,不同的情況下進行股權繼承的手續也是不一樣的。
法律客觀:《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原股東死亡后,其所享有的公司的股權可以發生繼承。因為股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一般來說是可以被繼承的。但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股份股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股東死亡后,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繼承股東資格不是一定需要公證,主要依據公司章程規定,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可以辦理公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分析: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資合性,是基于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設立的,如果公司章程對此有所規定,那么應該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處理。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繼承沒有特別規定,那么自原股東死亡之日起,其合法繼承人就獲得了繼承其股權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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