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制度。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代位繼承人或本位繼承人,代替被代位繼承人取得遺產的直系卑血親稱為代位繼承人。
一般來講,遺囑繼承不適用代位繼承。在我國,法定繼承時才可能適用代位繼承,遺囑繼承或者遺贈均不能適用代位繼承。養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親生子女權利相同。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一、代位繼承的歷史起源
代位繼承制度起源較早,其產生立足于人類社會共通的經濟和情感基礎。在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一方面,對被繼承人而言,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往往將代替繼承人在其心中的情感地位;另一方面,對年幼的直系卑血親而言,父母的早亡也往往會帶來撫育和照顧的額外需求。因此,通過代位繼承制度,使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代替原繼承人的繼承地位、獲得相應的遺產份額,是各國社會的通行做法。
二、代位繼承的立法背景在《民法典》頒布以前,《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制度中,被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子女。也就是說,子女在被繼承人之前死亡的,由孫子女、外孫子女(或更晚輩的直系卑血親)代位繼承,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參與法定繼承。這種情形也是代位繼承制度發展中的典型狀態。但在《民法典》之繼承編中,立法者增加了一種代位繼承類型,即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但不包括其他直系卑血親)代位繼承。由于兄弟姐妹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因此這一繼承關系發生的前提是不存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且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已死亡。這一規則主要解決的問題是,使被繼承人在沒有其他更親近親屬的情形下,由侄子(女)、外甥(女)成為其法定繼承人以繼承其遺產。因此,這一代位繼承規則,有變相擴大法定繼承人范圍的作用。
一、代位繼承的內容兩種代位繼承:一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的代位繼承,二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繼承。在代位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為被代位繼承人,承繼應繼份的被繼承人子女或者兄弟姐妹的直系晚輩血親為代位繼承人。應繼份,是指各繼承人對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可以繼承的成數或比例。
二、適用代位繼承具備的要件代位繼承的適用須具備四個要件:1、被代位繼承人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2、被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繼承人,且沒有喪失繼承權。3、代位繼承人須為被代位繼承人的直系卑血親,不受輩數的限制。這里的直系卑血親包括擬制血親,如被代位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4、代位繼承僅發生于法定繼承之中。
三、代位繼承的法律效力代位繼承的法律效力主要體現在:1、代位繼承人替代被代位繼承人的繼承地位,與同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按均等原則分配被繼承人的遺產。無論代位繼承人為一人或多人,均只能取得被代位繼承人的應繼份。2、同一順序再無其他繼承人繼承的,由代位繼承人獨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
:代位繼承 是要求滿足被 繼承人 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后,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 繼承 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 法定繼承 制度,他對于血親有一定的要求,要求必須是直系血親,所以比較嚴格 不可以。 一、代位繼承適用的范圍是什么 1、被代位人必須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其他繼承人如被繼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不發生代位繼承。 3、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 4、被代位人生前必須享有 繼承權 。 5、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在 遺囑繼承 中不適用。 6、代位繼承人無論人數多少,原則上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份額。 二、不適用代位繼承的情形有哪些 1、旁系親屬和姻親不適用代位繼承。旁系親屬不適用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兄弟姐妹中一人或數人先于其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仍留有兄弟姐妹的情況下,已亡兄弟姐妹的子女不得通過代位繼承而與被繼承人生活的兄弟姐妹共同繼承。姻親不得代位繼承是指在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且被繼承人留有子女的情況下,已亡的繼承人的配偶不能代替繼承死亡配偶父母的遺產。 2、遺囑繼承也不適用代位繼承。遺囑繼承是根據被繼承人的 遺囑 指定進行的繼承。被繼承人立遺囑的目的,在于改變 法定繼承人 的范圍或法定繼承人的份額。 3、因謀害被繼承人或者其他原因被剝奪繼承權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其子女也不適宜代位繼承。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采取補救的辦法,如祖父母改變遺囑,或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被剝奪繼承權的繼承人的子女可以作依靠祖父母生活的人或在祖父母生前 贍養 過他們的人與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 三、我國代位繼承制度具備如下特點: 一是被代位人須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子女,這是我國代位繼承的前提條件,也是我國代位繼承制度的鮮明特征。 二是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曾外孫子女等,這進一步解釋說明了“晚輩直系血親”的范圍。 三是代位繼承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中規定的“血親”是既包括自然血親,同時也包括擬制血親,即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和已形成 撫養 關系的繼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和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均可作為代位繼承人。 四是被代位人未喪失繼承權,代位繼承人所繼承的財產是本應由被代位人所繼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喪失了繼承權,那么相應的代位繼承人也不能繼承財產。 五是代位繼承只適用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發生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不得執行,按照法定繼承來繼承。 六是在代位繼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繼承,即丈夫為被代位人時,妻不代夫,妻子為被代位人時,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輩直系血親進行代位繼承。 七是發生代位繼承時,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繼承地位與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共同繼承,代位繼承人與第一順序繼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順序沒有其他繼承人,那么代位繼承將作為唯一的繼承人,取得全部遺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分析:適用代位繼承的條件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不適用代位繼承。
二、被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
三、被代位繼承人等于被繼承人死亡,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則其應該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這不是代位繼承而是轉繼承。
四、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被繼承人的生子女和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和養子女和被繼承人的生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且代位繼承不受輩分的限制。
五、被代位繼承人必須具有繼承權。若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但代位繼承人在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較多時,可以適當分得遺產。
六、無論代位繼承人是一人還是數人,代位繼承人都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應得的遺產份額。一、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不適用代位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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