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需要的。財產繼承權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留的合法財產的權利。繼承權與一般財產權不同的是,繼承權與繼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聯系,具有明顯的人身性質,權利優先于一般財產權。作為特定的繼承人,放棄繼承權只是對自己權利的處分,與配偶無關。配偶沒有繼承對方父母遺產的權利,因此也不享有對此財產的請求權。配偶作為遺產的承受人,有權決定是否接受遺產,另一方無權干涉。配偶放棄繼承遺產的行為雖然會影響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多少,但這只是配偶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是合法行為。對遺產的接受與放棄是繼承人獨享的處分權,他人不得干涉,所以另一方無權要求其配偶放棄繼承要經其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分析:不需要。放棄繼承不需要征得其他人的同意,但是放棄繼承財產需要符合法律上的規定,否則將不能取得自己想要的法律后果。1、如果一方擁有繼承權,另一方沒有繼承權,那么有繼承權的一方可以不經過配偶的同意,自行放棄,這是沒有法律責任的。2、選擇繼承與否是公民的自由,并不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3、如果沒有繼承權的一方,代替有繼承權的一方放棄繼承,一般認為是無效的,繼承權屬于一項與人身權利有關的財產權利,應當由有繼承權的人進行行使。4、雖然放棄繼承會造成夫妻共同財產的消極減少,但是配偶一方也不能以此否認放棄繼承權的效力,這也是與公民的正常認知相匹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