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比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
遺產繼承相關規定遺產分配原則是指依法繼承人之間在分割遺產時應遵循的準則。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繼承中遺產分配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份額均等原則。
按《民法典》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二)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
我國《民法典》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
(三)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四)適當照顧的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按具體情況可以多分點遺產。
三、
遺產繼承順序配偶和子女怎么分配首先需要確定遺產數額,夫妻一方死亡的,先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后的財產為死者遺產,對于遺產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進行分割,沒有遺囑的,法定繼承即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分配規則:
(一)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一、民法典如何保護胎兒利益
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二、《民法典》中關于胎兒利益保護的具體內容
1、生命權。生命僅指出生后自然人的生命。胎兒雖然是生命形成的必經階段,但未出生前他的生命和母親是一體的,他所享有的利益也都是在出生后才能實現。
2、健康權。胎兒的健康權指的是其在孕育期間所享有的生理機能正常發育的權利。法律未規定胎兒的健康權意味著胎兒在孕育期間受到的諸如環境、藥品、醫生失職造成的疾病、畸形等其他危害得不到相應的補償。這是對胎兒權益的嚴重損害。
3、財產繼承權顧名思義,財產繼承權主要表現在繼承法中規定。我國民法典規定:遺產分割時對胎兒的遺產繼承份額做出明確規定,需要跟出生的孩子一樣保留繼承份額,但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需要將保留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4、受遺贈權。雖然在民法典規定的受遺贈人享有受遺贈權,胎兒尚未出生,被認為不是法律上的自然人,胎兒并沒有受遺贈權。雖然規定了受遺贈權,但需要進一步思考仍存在弊端。假如在遺囑明確表示將遺產遺贈給胎兒,當出現胎兒沒有出現的情況,是否由胎兒的母親代其享受這項權利,會存在爭議。而胎兒不幸沒有出生,那么該權利應該歸屬于誰便不得而知。
三、準生證有效期多久
準生證即為現在的生育服務證,可在雙方任何一方辦理,現多數地方已經廢除了準生證。生育服務證有效期限一般為半年到一年,最長三年。具體各地期限不同,需到當地的計生部門詳細咨詢。持證人需要延長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提出延長期限的申請。總的來說,民法典的出臺加強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有助于胎兒的成長,這一點我們要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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