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放棄繼承權
法律分析: 1、書面方式。這是基本的方式。國為放棄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被放棄的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春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沒有其他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將按無人繼承的遺產收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放棄繼承用書面方式表達,就更顯慎重,而且有利于穩定被放棄的那部分遺產再轉移的法律后果。實踐中,用書面方式放棄繼承,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到公證機關輸放棄繼承的公證文書;
(2)親自書寫的棄權聲明書;
(3)寫給其他繼承人的有明確的放棄繼承意見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頭方式。如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分別或者同時向其他繼承人口述放棄繼承的意見。在訴訟中,繼承人向人民法院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的人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可以自愿放棄轉繼承轉繼承權嗎
法律分析:可以自愿放棄轉繼承權,只要是自己的真實意愿,自愿放棄轉繼承轉繼承權就具有法律效力。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嚴格的法定限制,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權可否由他人代為放棄
放棄繼承權是可以選擇委托他人來進行辦理的,同時可以由代理人在放棄繼承的協議書上面簽字;但對于放棄繼承權需要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之前提出,這樣才能依法的進行辦理。
一、放棄繼承權可以委托嗎? 可以。繼承人放棄繼承,可以委托他人到辦理繼承的公證處和其他繼承人一起辦理繼承公證手續,可以在繼承公證書上由代理人代替簽署放棄繼承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開始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二、放棄繼承應當在什么時候提出? 放棄繼承是繼承人不接受遺產的單方意思表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放棄繼承后即不再享有繼承權。放棄繼承應以明確的意思表示為準,即應以口頭、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和社會公開聲明不參加繼承,不接受遺產。 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遺產份額,無論是法定繼承,還是遺囑繼承,均應按法定繼承處置。放棄繼承是法律賦予繼承人的一項權利,但繼承人無行為能力而沒有監護人的,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繼承人放棄繼承的,也就不能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 至于放棄繼承的時間,《民法典繼承編》繼承編中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如果法定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也可以在繼承開始前提出,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則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開始后提出。 綜合上面所說的,放棄繼承權是屬于公民的權利,但對于在放棄的時候就需要由本人或者是由委托他人以書面的方式來進行告知,從而還要簽訂相關的協議,在放棄了繼承權之后那么以后就不能再進行索要,因此,在處理之前就要考慮清楚。
放棄繼承權如何認定
放棄繼承權需要滿足以下生效要件:
1、放棄繼承的主體,必須是已取得繼承權的人,并且是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2、放棄繼承的時限。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接受與放棄繼承的表示,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做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在繼承前做出的,不能發生放棄繼承的法律效力,可以隨時撤銷或變更。
3、放棄繼承的方式。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放棄繼承權的行為一經做出即生效力,無須相對人同意。向其他繼承人做出該意思表示,只是盡通知義務。
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行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
第三十八條
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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