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繼承權有如何的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放棄繼承權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2. 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3.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后,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如何放棄財產繼承權
財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2、遺產分割后,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后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4、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7、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權應該是自己心甘情愿做出的決定,不能是受到別人的脅迫,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放棄了繼承權,而且,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也應該出具書面協議,不然的話,空口無憑,可能當時放棄了繼承權,到時候又突然要依法繼承遺產,這樣就很麻煩了。
法律問題 關于繼承權
2009年我和養父斷絕了 父子關系也放棄了養母的財產繼承權,我養父找了個后媽,我養母以去世。當時以為我后媽能照顧好養父,結果沒哪后媽對我養父不好。現在我養父要和我恢復父子關系,那我的放棄繼承權可以撤消嗎? 1、2009年你和養父斷絕父子關系:
(1)請問是否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登記、或是有法院的解除收養關系的判決書或調解書?
(2)如果已經到民政部門登記解除收養關系或是經法院解除收養關系的:解除收養關系有效,你不再對養父負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
(3)如果未經以上程序解除收養關系、只是你們父子之間的約定:收養關系在法律上尚未解除,你仍然對養父負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2、“現在我養父要和我恢復父子關系”:
(1)如果不是經法定程序解除收養關系的:收養關系尚在,不用恢復,你應贍養養父。
(2)如果是經法定程序解除收養關系的:無法再恢復,你也無贍養義務,除非你自愿。
3、“那我的放棄繼承權可以撤消嗎?”:放棄繼承權已經生效并實際履行,不能撤銷了,除非你養父自愿返還你應繼承的份額。
4、另外,如果你養父的后老伴還在世:他們完全可以離婚,這樣你放棄繼承的、屬于你養母的遺產,做為你養父的再婚的婚前個人財產,后媽無權要求分,還會回到你養父手中,你也就不用顧忌太多了。
5、 ”中國的法律沒有相關規定你可以撤銷父子關系,無論是養父還是親生的“:不知道是專家哪來的高論,那么,請專家解釋一下如下規定:
《收養法》第四章 收養關系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系解除后,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后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
6、“繼承權可以慢慢的取得 ”:專家所說的“慢”是幾十年呢?
大概專家在回答時都不會、也無義務認真看提問?!
放棄遺產繼承后,可以反悔嗎?
我的外婆和外公有5個子女,外婆和外公已經過世多年了在本地留下了一套老房子。沒有立什么遺書。老大和老二在外地生活多年,老三和老四老五一直在本地生活。近幾年,其中子女老三外欠高利貸,生活發生困難就想將外婆和外公的房屋抵押還高利貸,然后做通老大和老二的思想工作將父母遺產自己應得那份借給老三。老大和老二先后趕回本地為了幫助老三去本地公證處開具了放棄繼承協議書,老大和老二本著出借的心態去簽署放棄公證協議,根本沒真正了解放棄繼承的含義和后果。一年之后遺產老三也沒有抵押出去,反而當地政府要拆遷了,于是老大和老二要求繼承自己的部分遺產,老三不同意。期間老四和老五沒有簽署放棄繼承協議。rn求問,老大和老二去法院要求反悔放棄繼承協議,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嗎?rn老大和老二是在老三的欺騙下去簽署放棄繼承協議,老四和老五沒有同意簽署放棄繼承協議,老四和老五現在都同意撤銷老大和老二的放棄繼承協議,老三不同意。現在事隔一年多了可以去法院要求嗎?能夠勝訴嗎?因為老三不同意協商解決,堅持不承認老大和老二有繼承權。問題:蔡老漢有一獨子蔡亮,從小放蕩無羈,蔡老漢在病重住院期間,蔡亮仍不盡贍養老人的義務,蔡老漢的親妹妹蔡小青(今年73歲)親自到醫院照顧哥哥。蔡老漢決定將自己的銀行存款3萬余元指定歸蔡小青所有,并請醫院醫生代書遺囑一份,兩位護士作為見證人,包括蔡老漢都親筆簽了字。不久,蔡老漢去世。蔡亮知道此遺囑內容后,采用威脅、強迫手段要求蔡小青寫了一份放棄繼承存款的字條。過后,蔡小青老人非常后悔,想要回字據,而蔡亮則說:“要回字據可以,但必須把其父親的遺囑原件給我。”請問題:被迫放棄繼承,還可以反悔嗎?
蔡小青有權得到蔡老漢指定其繼承的3萬余元存款及利息。首先,從來信看,蔡老漢決定將其遺產中的存款指定其妹蔡小青繼承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其遺囑的形式和內容均符合法律的規定,應屬有效,受法律保護。其次,蔡亮采取威脅、強迫的手段迫使蔡小青作出放棄繼承存款的表示,并寫下字據,其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其字據應無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該法第61條還規定:民事行為被確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由此看來,蔡亮是違法的行為,他侵害了蔡小青的合法權益,依法應將所得返還給蔡小青。如果蔡亮在蔡小青的要求下,仍不返還非法所得,蔡小青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定脅迫下所立字據無效,并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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