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債務,另一方是否要承擔?
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要是夫妻一方欠下的債務都是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要共同承擔,即使是雙方離婚或者是一方死亡,這筆債務也不能一筆勾銷。
只有在以下四種情況下,夫妻一方所欠的債務才不屬于共同債務,不需要承擔共同的責任。
一、在屬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情況下
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第24條的規定,夫妻中舉債的一方與債權人有過約定的,就屬于個人債務,只要非舉債的一方能夠拿出相關的證明,就不需要自己歸還,法院就會采信。
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或者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的債務,不管有無約定,也屬于個人債務的范圍。
二、在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情況下
夫妻結婚以后,用于共同生活和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債務,需要夫妻共同歸還,比如:購房、看病、贍養父母和共同投資等。
如果一方用于其他方面不合理的開銷,另一方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就不屬于共同債務。比如,夫妻一方背著另一方,給沒有撫養、贍養責任的其他人所發生的開銷、給他人購買禮物等的舉債等。
三、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
夫妻一方在從事不合法行為時所產生的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其中一方不承擔償還的責任和義務,比如:吸Du、Du博等行為。
此外,按照法律規定,這些行為屬于違法犯罪行為,不但債務關系不成立,行為人還要受到法律的懲罰。
四、在虛構事實的情況下
夫妻一方因發生矛盾糾紛,或者存在利益糾紛,另一方出于報復等原因,與其他人惡意串通虛構的債務。因為這并不是真實存在的,所以不需要承擔共同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夫妻一方欠債算共同債務嗎
夫妻一方欠債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原因如下: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夫妻雙方依法律規定,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
2、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后,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后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根據我國法律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形成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表現為:
1、購置家庭生活用品,支付家庭生活開支,修建、購買、裝修房屋,撫育子女,贍養父母,治療疾病,參加教育學習等;
2、共同從事投資實業或資本市場;
3、雖然以個人名義從事投資或經營活動,但收益卻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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