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
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夫妻一方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可避免地對外發生債的關系,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關系到債權人以及離婚雙方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在司法實踐中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和作用。下面了解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及相關資料。
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1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不能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2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
(一)夫妻之間是否共同享有債務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根據這一規定,只有“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才能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之間的債務存在
“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之別,其區別的關鍵在于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只要夫妻雙方對該債務享有共同利益,不論其是直接享有還是間接享有,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二)夫妻之間對債務是否有共同意思表示
如果夫妻之間對債務有共同的意思表示,則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務均應視為共同債務。如為負有法定義務的治病,主要指為夫妻雙方的父母、因為年老、患病不能維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對其有有“扶養”義務的父或妻的兄姐。
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包括親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等。其他應當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是: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的贈與、經過夫妻雙方同意的支付對非法定撫養、
贍養、扶養人的生活醫療費用所導致的債務。比如經過夫妻雙方同意借款捐助一個沒有撫養關系的孤兒等等,這種債務如果不經過夫妻雙方同意,在離婚時候這筆債務由夫妻一方承擔。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
夫妻財產是共同共有關系,夫妻雙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財產的各種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負擔由共有財產產生的各種義務。對外民事法律關系中,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夫妻之間的關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對合伙事務產生的債務,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同樣,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必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換言之,夫妻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各自的個人財產為擔保。
但在法律規定的兩種情況下,債權人只能找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歸還,不能要求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比如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借款協議中明確約定由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視為債權人放棄要求債務人和其配偶共同償還的權利。但是如果書面協議中的債務人的署名只有債務人一人,而協議中并沒有明確約定債務人一人單獨承擔債務履行責任的,還是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擔債務。
(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夫妻共同債務與第三人的關系
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相對于夫妻雙方之外的債權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種外部責任。
四、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某一筆債務究竟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實踐中往往很難舉證,有時甚至根本無法舉證。因為在現實生活中,除了生產、經營性投資、購置修建裝修房地產、購置大宗物件、醫療費用等可能留下某些憑證外,大量的日常家庭費用開支經常沒有憑證。
為了解決這種舉證難的問題,“解釋二”設定了“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推定規則雖然在維護債權人利益、維護交易安全、便于法官裁判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如果事實上某筆債務不是用于共同生活,適用推定規則就違背了客觀事實。
在經營性債務方面,其一,在一方獨自以其個人財產經營所形成的債務場合,夫妻另一方既不能舉證所經營的財產非夫妻共同財產,而且對經營一方的行為,夫妻另一方也不能進行約束,有時甚至不比作為外部人的債權人更為知情。
由其對推定進行反駁舉證,違反了消極事實無法舉證的'原理。其二,在一方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交易經營的場合,即使夫妻另一方抗辯該交易經營行為未經其同意或授權,但這種辯解仍無法反駁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
綜上所述,在民法理論中的債依據債務關系的當事人約定或者依據法定產生,享有權利的一方稱為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一方稱為債務人。按照債務承擔,債分為按份之債和連帶之債,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屬于由夫妻承擔連帶責任的連帶之債,也就是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由夫妻共同來歸還,即使在夫妻離婚后也由夫妻共同歸還。
夫妻之間共同債務的認定3一、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為維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為共同生活目的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具有兩個基本特征:
(1)須產生于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雙方結婚之日起至離婚時止的期間。但婚前為結婚后共同生活購置物品所負的債務,應當為夫妻共同債務。
(2)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活動,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
符合上述條件,不論是以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名義所負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反之,如果債務不是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或者雖然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不是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都不屬共同債務,而是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做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
1、雙方的共同財產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以共同財產來清償共同債務,剩余財產在雙方之間平等分配。
2、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3、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債務由雙方協議清償,如協議不成,仍由法院進行判決。
4、如果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屬夫妻共同債務,則該債務的承擔應根據夫妻離婚時對債務的約定來確定由一方或雙方來承擔。約定債務均由雙方共同負擔,或對共同債務的負擔未作明確約定,則該債務應由原夫妻二人共同負擔。一方償還全部債務后,有權要求另一方承擔相應的債務份額。
5、離婚對債務的承擔作了分擔,即由原夫妻二人各負責其中的一筆或幾筆債務的,則該債務應由約定償還人予以歸還,但原配偶一方對此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清償之后可以向對方追償。
三、關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的答疑
網友提問: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律師回答:您好!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是根據《民法總則》、《婚姻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和訂立合同的基本要求制定的。
從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角度,明確和強調了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以及其他共同意思表示,所形成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基本原則。夫妻雖然存在緊密的身份聯系,以及由于共同生活。
而在法律規定的家庭日常生活范圍內,享有互相代理的權限。但雙方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并不因婚姻的締結而喪失。《解釋》第一條規定。
進一步完善了《婚姻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如何認定夫妻雙方共同債務
如何認定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并不是所有夫妻生活中產生的債務,都屬于共同債務,有些債務是屬于個人所有,不應該由兩人共同去承擔。以下了解如何認定夫妻雙方共同債務。
如何認定夫妻雙方共同債務1男女結婚之后,成為法律上的夫妻,家庭的所有收入都屬于共同財產,在生活過程中,也可能產生共同債務,但有時候個人債務和共同債務是一筆糊涂賬,不是很好區分,夫妻離婚時,要對債務進行清償。
離婚期間,即還沒有解除婚姻關系,需要分情況。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則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怎樣規避夫妻共同債務
為了規避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可以事先到公證處簽訂夫妻財產分別所有的協議,并由公證處出具公證書。
具體公證細節、需提供材料,咨詢當地公證處。建議盡快辦理,如不公證,僅對你們兩個人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協議不公證,債務仍是共同債務。
在執行程序中,對于法律文書直接確定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債務的,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如果法律文書確定夫妻一方為義務主體,夫妻共同財產能否作為被執行財產,或者另一方有無履行的義務,盡管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執行實踐中,對能夠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直接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也是通行的做法。
三、怎么舉證不是共同債務
1、出示借條。
2、應盡量陳述出借款款項的來源、交付過程等等。
3、證明債務確實存在后,還需證明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事、子女、醫療、共同投資等)。
4、根據《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以下情況下引起的債務由夫妻中的債務人獨自承擔:
(1)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2)一方都由其個人使用的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比如一方的吸毒、賭博、贈與、請客因此引起的債務。
綜上可知,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就是共同債務,如果能夠證明該筆債務沒有用于共同生活,就不是共同債務。
如何認定夫妻雙方共同債務2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關鍵看借的錢,是否用于雙方共同的生活或生產經營了。如果是借錢一方自己用了,對方不知情,或者不認可,而且后期另一方也沒有因為借錢這個事情從中得到好處或受益,那也不是共同債務,也就是所謂的個人債務。
諸如一方借款給其自己的親威結婚用的債務、除了自己掏錢還格外借了一部分錢給老家人或者近親屬蓋房或者買房子的債務、借錢用于開公司對方不同意事后也沒有享受公司盈利的債務以及私自借款放高利貸形成欠款的債務等都屬于個人債務。
而最常見的`,也是最容易被法院認可的共同債務有:
1、一方在婚后借款用于購買共同所有的房屋的;
2、一方在婚前,雙方或單方借款買房,如果最后房屋是按共同財產處理的,那法院會根據公平原則,即便另一方不認可婚前的借款,法院也會認定婚前一方借款是共同債務;
3、一方不盡家庭義務,一直不向家里交錢,另一方為了子女教育或生活開支發生的借款;
4、或者為了還共同房貸借的款,也是共同債務。
如何認定夫妻雙方共同債務3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分配舉證責任
首先,“為夫妻共同生活”應當始終堅持由夫妻中的舉債方承擔證明責任,夫妻中的非舉債方不負舉證責任。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應當由主張舉債為共同債務即舉債用于夫妻 共同生活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因為只有舉債人自己才最為清楚和了解舉債的用途,也最容易證明該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除非其有故意隱瞞借款用途的別有用心。如果讓對借款不知情的夫妻非舉債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債務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既不現實,也很難完成。
其次,如果夫妻中的非舉債方能夠舉證證明存在法定的兩種例外情形,即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約定財產分別制度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或者債權人知道該債務屬于非法債務(如賭資、進行非法經營等),則該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個人債務。
最后,還要注意保護無過錯的善意債權人。至于何為“無過錯的善意”,是債權人“有理由相信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情形,如借條上所寫借款將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借款數額 較小,借款后夫妻另一方知曉后并未表示反對等。從維護市場交易安全的角度來講,無過錯的善意債權人的利益也理應得到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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