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根據這一規定,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之前作出。繼承開始之前,繼承尚未開始,不存在放棄繼承的問題。因為,這時繼承人只是具有一種期待權,即將來繼承遺產的可能性。因此,假如某些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前曾向其他法定繼承人作出過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但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后沒有重申這種意思表示,應當視為接受繼承。而遺產處理之后,繼承人當然不能再放棄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指法定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次序。被繼承人死亡后,并非所有的法定繼承人都可以同時繼承遺產,而是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先后順序,依次繼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可見,繼承開始時,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是現實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只是一種可能性,它要成為現實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凡存有遺產的人,都是遺產保管人,都負有妥善保管遺產的責任。被繼承人死后,雖然有繼承人,但繼承人不明或均不在遺產所在地或全部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這時的遺產就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實際情況表明,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者遺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負責保管比較妥當。,遺產管理人的職責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清點遺產,制作遺產清單遺產管理人對于由其管理或應由其管理的遺產應當進行清點,并登記造冊、制作遺產清單。這樣做的好處在于:便于遺產管理,防止遺產散失;便于計算遺產的價值及清算移交遺產;便于繼承人或利害關系人隨時查閱。,(二)為保存遺產,可以對遺產采取必要的措施遺產管理人在管理遺產時,如認為不采取必要的處分措施不足以保護遺產的,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為保存遺產而采取的諸如變賣、修繕等;對被繼承人緊急債務和稅款的清償;繼續進行必要的營業行為等。,(三)公告及通知遺產管理人有權也有職責公告通告或個別通知繼承人、受遺贈人、死者生前的債權人,以使他們能夠繼承或者接受遺贈的遺產或能夠獲得債權的實現。,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之前作出。
法律客觀:《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分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放棄繼承權。其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替他們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作出放棄繼承權表示的時間要求:繼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放棄繼承權應當在遺產處理之前進行放棄。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實務操作當中,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置之前作出書面放棄繼承權的承諾,繼承人放棄繼承后,遺產將由其他繼承人繼承。我國繼承法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配偶和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遺產,若第一順位繼承人放棄繼承且無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可繼承的情況下,則由第二順位繼承人進行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條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