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遺產繼承怎么辦理
放棄繼承辦理流程如下:
1、出具放棄繼承聲明書,而且最好是進行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關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2、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3、系真實自愿的意思表示。
在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2、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繼承人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3、公民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是其自愿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下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如何放棄財產繼承權?
財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沒有效力,因為這時其享有的是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不能放棄。2、遺產分割后,作出放棄繼承權意思表示的,其所放棄的不是繼承權,而是財產所有權。3、如果放棄繼承權會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則不得放棄。例如,負有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繼承人,提出放棄繼承權以免除其法定義務為條件,或者放棄繼承權后無法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4、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在遺產處理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的,視為接受繼承。5、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可以用口頭方式或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但是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須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在訴訟中,繼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表示放棄繼承。繼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要制作筆錄,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簽名。另外,放棄不動產的繼承權,需要進行公證。6、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加條件。7、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放棄繼承權應該是自己心甘情愿做出的決定,不能是受到別人的脅迫,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放棄了繼承權,而且,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也應該出具書面協議,不然的話,空口無憑,可能當時放棄了繼承權,到時候又突然要依法繼承遺產,這樣就很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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