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受理六種情形
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約定不起訴的;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情形等。
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有:
1.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案件;
2.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合同糾紛自愿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3.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于受訴法院管轄的;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8.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9.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
二、民事訴訟中的受理時間
1、受理是指:法院對訴訟主體提交的材料經過初步審查屬于職責范圍且手續基本齊全的予以接受的一道程序;
2、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是立案的前置程序,受理期限是7天。
公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條件規定的,就必須要受理,通常情況下是在7日之內做出決定,符合立案標準的通知當事人,若不符合的話則就會通過裁定的方式,不予受理當事人的起訴。而要是當事人對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訴。
三、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是什么
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是: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一百二十二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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