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訴離婚后,作為被告可以從三個方面進行陳述;
第一,是否同意離婚,如果不同意離婚,可以說一下夫妻感情很好的情況,這是審理離婚案件的關鍵;
第二,證明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以及個人財產的數額種類等;
第三,子女相關的身份資訊,如果想撫養孩子,可以收集自己有利撫養的證據。
需要說明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
結婚時間,有無子女,現因何感情破裂,堅決要求離婚等等。
有條件可以委托當地律師協助。
原告可以首先宣讀起訴狀,然后在法庭調查階段,可以向法庭出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以及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在法庭辯論階段,詳細說明要求離婚的事實和理由。
如果有必要,可以委托當地律師代理訴訟。
離婚案開庭原告陳述必須和起訴書一樣嗎
民事起訴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爭議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請求依法裁判的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案件的依據。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會先行調解,開庭時原告陳述無須和起訴狀一樣,可以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
一旦確定要離婚,應有意識地進行證據的收集,以便在離婚訴訟中更好的維護自己及子女的合法權益。離婚證據的收集主要包括感情破裂證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三方面。
當事人陳述得借助于證據
感情破裂的證據包括以下兩種情況:
1、對方有過錯的證據: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2、其它感情破裂證據: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原告要列舉一些足以判決離婚的感情破裂的事例,一般都是請相關律師寫好規范的離婚陳述書后,在法庭上直接按離婚陳述書的內容讀一下而已。
既然是去法院起訴離婚,說明婚姻基本已經走到盡頭了,陳述女方的強勢無非就是想說她是婚姻的過錯方,推卸導致離婚的責任,求得心理上的安慰而已。男人嘛,大度一點好吧,決定不在一起過了,何必!
把離婚的訴訟請求a.請求離婚;b.小孩的撫養問題;c.財產依法分割;離婚的事實與理由,把何時結婚、何時生小孩,因為什么原因離婚等幾方面的情況寫清楚就行了。
當事人在法庭上應該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本著對自己有利的原則進行陳述。具體的陳述內容,應該根據自己案情發展,靈活進行,不需要準備專門的材料。
同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雙方的權力是平等的。法院會依法保護,在庭審時,雙方為自己辯解的權力。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可以請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庭,如果您有什么問題可以隨時聯絡我們
離婚案開庭時被告沒來能判決不離婚嗎? 一、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是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感情已經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調解無效,會準予離婚
二、法律依據:《婚姻法》(2001修正)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1、當事人起訴,法院審查后預交一定數額的費用,案經審理結案后根據裁判文書確定的數額,把小于預交數額應退給當事人的差額。 2、原告當事人預交訴訟費后,經法院審理,判決由被告承擔,被告補繳后,由人民法院退還給原告。 3、 二審 案件當事人雙方上訴均繳納訴訟費的,根據法律規定敗訴人承擔的原則,勝訴方可直接辦理退費。 4、一方上訴繳納訴訟費,判決或裁定另一方承擔并繳納后,退還給上訴人繳納的費用,否則待進入執行階段后處理。 5、 訴訟 中,當事人自愿申請撤訴,辦理50%的退費數額。 6、雙方上訴預繳的,案經審理,雙方承擔的,退給當事人的差額部分。 7、案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按協議約定訴訟費承擔,應辦理的退費部分。 8、其它情況的退費。
法律客觀:法院交完訴訟費后是不是就等開庭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開庭時間包含在審結期限內,具體開庭時間由法院安排,可以聯系法官了解一、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三、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案件受理費包括:(一)第一審案件受理費;(二)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三)再審案件中,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一)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三)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四)行政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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