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繼承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
繼承開始后,在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扶養協議同時存在的情況下,首先適用遺贈扶養協議,然后適用遺囑,最后適用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指在被繼承人沒有對其遺產的處理立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 遺產分配的原則 的一種繼承形式。
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二、自書遺囑有哪些需要特別注意的問題
1、自書遺囑請使用藍色或者黑色墨水的鋼筆或者簽字筆,不要使用圓珠筆。如果自書遺囑本身發生爭議的時候,圓珠筆寫的字很難進行筆跡鑒定。
2、被繼承人在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的時候,請優先選擇公證遺囑。年老或者有精神性疾病可能會被認為不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而影響自書遺囑的效力。
3、手寫遺囑的內容必須全部手寫,不能使用電腦打字,之后簽字的方式,否則可能會被法院認為不符合手寫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
4、做手寫遺囑的時候建議找兩個以上的見證人,見證人需要在公證遺囑上簽字。如果繼承過程中,有繼承人對于手寫遺囑的真實性發生爭議,就需要進行筆跡鑒定。而筆跡鑒定本身能否進行取決于許多因素,比如是否存在鑒定檢材。如果有見證人的話,就可以更加方便的解決這些問題。
三、做遺囑公證需什么手續
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根據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于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
(一)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序辦理:
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并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
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
3、予以公證。
(二)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三)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于立遺囑是與人身關系密切相關的 民事法律行為 ,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四)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
以上就是關于遺囑繼承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的相關內容,根據有關規定 遺囑繼承和遺贈 等的繼承是有一定的順序的,首先要遵從立遺囑的人的意愿,如果沒有立遺囑,才會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來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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