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來說,起訴的流程都是大同小異的。如果想起訴解除同居關系的話,首先應該先準備身份證起訴狀等材料。然后到法院立案,如果是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解除關系。如果雙方都是沒有配偶的話,法院也會判決解除非法同居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法律分析:一、以協議方式解除:
同居是雙方自愿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在雙方不愿意繼續同居時,雙方簽訂解除同居關系協議,就同居期間的財產、債務,甚至包括感情、子女等事項做出妥善處理,雖法律未明文規定可以通過協議解除同居關系,因此種協議未違反法律,可以達到解除同居關系的目的,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但同居畢竟是同居者人生的大事,為了做到穩妥,特別是考慮有關子女撫養、財產分割以及以后再婚等問題,建議同居雙方通過訴訟方式解除同居關系。
二、以訴訟方式解除:
第一種情況:
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要男女雙方補辦登記,就按夫妻離婚規定來處理。
解除同居關系的處理:
1、離婚后,雙方未再婚,在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后,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2、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的,經查證確屬非法同居的,應一律判決予以解除。
3、解除非法同居時,對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教育和財產分割,應本著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及雙方過錯程度妥善處理。
4、解除非法同居,對在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有條件的,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送他人撫養,須征得另一方同意。
5、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的財物,按最高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處理。
6、解除非法同居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7、解除非法同居時,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適當予以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8、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財產的,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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