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贈予孩子是否可以撤銷
法律分析:離婚時房產贈與子女后能否撤銷,主要可分為兩種情況,應區別對待:
1.房產已經過戶給孩子。這種情況下由于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房產給孩子的行為已經履行完畢,贈與房產給孩子是夫妻雙方的自愿行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原則上不能再撤銷房產贈與。
2.房產沒有過戶給孩子的情形,在司法實踐當中,法院有不同的處理意見。有的法院認為可以撤銷,有的法院則認為離婚時的約定是基于身份關系的協議,而不是普通的合同,所以持此觀點的法院不支持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一方贈與另一方財產可以收回嗎
夫妻一方贈與共同財產的法律上某種情況下是可以追回的。夫妻雙方應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
一、夫妻一方贈與共同財產的法律上可以追回嗎? 夫妻一方贈與共同財產的法律上某種情況下是可以追回的。夫妻雙方應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二、夫妻一方擅自贈與共同財產的性質認定 有三種意見: 1、全部有效。贈與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這個贈與行為就是有效的。 2、部分有效。夫妻一方無權擅自處理夫妻的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對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的贈與是有效的,而對于屬于另一方的那部分財產的贈與是無效的。 3、全部無效。 (1)因違反了公序良俗給第三人,根據民法通則及合同法的規定,民事行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給第三人,特別是有曖昧關系的第三人,有違社會公德。 (2)因夫妻一方無權處分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其贈與行為侵犯了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利。三、夫妻一方擅自贈與共同財產能否追回 一方超過日常生活需要贈與他人應認定全部無效 夫妻雙方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若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贈與行為應當認定為無效,夫妻中的另一方有權請求受贈人返還。 舉個例子,出軌方無償贈與“小三”財產并不屬于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疇,且通常配偶方也不知情,而 “小三”作為受贈方無償取得財產,亦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在此種情況下,只要無過錯的配偶一方對出軌方的贈與行為不予追認,該行為即侵犯了無過錯方作為財產共同所有人的利益,是無效的,無過錯方當然有權要求“小三”歸還受贈財產。 夫妻一方贈與共同財產如果在某種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追回的。通常來說,雙方在離婚時達成的協議中是可以針對財產的分割以及分配進行協商的,關于是否贈與的問題也是可以列入其中的。但是如果該贈與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或者無過錯方發現該贈與與自己的初衷背離的,是可以要求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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