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怎么判
重婚罪怎么判法律分析:
重婚罪一般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是指當事人未解除前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婚姻的行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沒有進行離婚登記,和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算重婚。重婚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婚,二是事實婚。重婚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重婚罪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有配偶的一方隱瞞事實真相,使無配偶的一方受騙上當而與之結婚的,或自己雖沒有婚姻關系,但明知他人已經結婚,仍與他人結婚的,都構成重婚。無配偶的而與他人結婚,對其本人而言雖是初婚,但因其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就侵犯了一夫一妻制,成為重婚罪之共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屬于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構成重婚罪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與配偶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再與他人登記結婚或準備登記結婚的;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再與他人存在事實婚姻關系的;
3、與配偶和他人均沒有登記結婚的,但是與配偶和他人先后存在事實婚姻關系;
4、明知對方存在上述情況,仍與對方登記結婚或存在事實婚姻關系的。
衍生問題:
怎么算重婚罪?
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下面四個要件,就構成了重婚罪:第一,犯罪嫌疑人屬于達到了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具體包括兩類:一是明知道他人有配有,雖然自己未婚,仍然與他人結婚的;二是自己已經結婚并且沒有離婚,卻仍然與他人再次結婚的;第二,犯罪嫌疑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意思是明知道對方或者自己已婚,仍然希望結婚的;第三,犯罪嫌疑人在客觀上具有重婚的行為,比如到民政局騙取結婚手續,或者與已婚人士存在事實婚姻,以夫妻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都屬于重婚行為;第四,犯罪嫌疑人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因此必須予以刑事處罰。
重婚罪判定的標準是什么?
急需幫助rn首先我是他的合法妻子,并育有一男一女,他的前妻死于癌癥有一女兒。當初年少自我判定覺得死過一個妻子的男人會珍惜女人,并且他的大女兒也是很懂事可愛,還小才五歲。可憐的母愛情懷泛濫。rn在婚姻期間屢次出軌,由于自己沒有經濟收入忍氣吞聲,唯一的公司法人是我,但是實際經營是他。我只負責帶孩子。他生意失敗,原因是高利貸具體不清楚,欠下數千萬的債務。但是他的錢我們沒有共用過,正常的日常開銷是他維持了6個月的1W每月的開銷,后來每月在5千左右的生活開銷他父母給的。不夠我父母補貼。生意失敗后,他淘去廣州做躲債,期間還跟出軌對象來往,在沒有進入老賴狀態的時候還坐飛機來接第三者。期間鬧過吵過,說不會聯系了,但是私底下他們在一起七年。期間要求我去廣州我是不愿意的,我的要求是他必須斷干凈,不然我是不會去的。但是一直看他們有聯系。就這樣我 還沒害成夫妻共同債務。但是我又去法院調卷宗。之前的法官都專職律師了,并且我是有冤屈的,卷宗沒有我的簽字,也沒有我的委托書,造謠說我委托。所以我是否具備上訴翻案。我講的有點亂。期間他們 一起7年,生育一個女兒。我一個人帶2個孩子,現在他跟我搶孩子,還用誘騙的手段把兒子搶走。現在這個第三者跟他有了矛盾,找到我希望一起制裁他。原因是他又找了2個,期間一個徐生了一個女兒,一個趙生懷孕了有個兒子。像如此的狀況,我該如何維護有效權益。但是查了很多,都說重婚罪非常難,最多婚外情。但是國家的法律就是這樣來衡量婚姻的嗎?有錢人的婚姻就是無法無天嗎?rn帶著孩子離開三年,期間自己一點點從三千元每月的工作,走至自己開公司,期間的感受頗多。就今年我有了些證據想對他起訴。可能得知風聲,來把兒子搶走。媽媽陪我去要孩子,還被其把車砸了,雙方都有出手,由于是在他們當地,所以無錫石塘灣的派出所有失公平,明知他是老賴,還放他走。rn婚姻期間,有管過,但是自己無能沒有管束住他嗎,原因是他只要沒有錢。他媽媽就會給。他就出去犯錯。我實在無能為力。要說我的錯就是心灰意冷。只問,如何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寧愿凈身出戶,也要得到孩子的撫養權,跟我生活。目前在他那,他是沒有時間陪孩子的,要么丟給那個懷孕的女人。要么丟給 他媽媽。目前很是擔心。rn但是他在廣州,我在江蘇。rn希望能給些有力的意見。rn1重婚罪這塊需要學意見rn2撫養權這塊的意見rn3財產分割,現在他都轉移了,但是實際經營還是他。rn4他的廠被封,換他舅舅做法人繼續經營生產?法律的漏洞是不是太大了。一夫一妻制是婚姻法規定的原則,重婚行為破壞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予以刑事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那么具體來說要如何認定重婚罪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如何認定重婚罪
1、客體要件
重婚罪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系。
2、客觀要件
重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為。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就構成重婚罪。
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又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的和雖未經婚姻登記手續但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此種行為是有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3、主體要件
重婚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系;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要件
重婚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沒有配偶一方確實不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的,無配偶一方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則構成重婚罪。
二、認定重婚罪的標準是什么
1、認定重婚罪時,要注意事實婚姻有可能會構成重婚罪。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明確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這足以說明,司法解釋肯定了事實婚姻仍可構成重婚。
事實婚姻出現在“重婚”行為中時有以下幾種情況:
(1)前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后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
(2)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后一個婚姻是登記婚姻;
(3)前一個婚姻是事實婚姻,后一個“婚姻”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2、為了更好地認定重婚罪,要區分重婚罪與臨時姘居的界限。
姘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結婚而臨時在一起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不構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關于如何認定重婚行為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顯只是臨時姘居關系,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后即結束姘居關系的,則只能認為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為是重婚。”
認定重婚罪,要注意重婚罪屬于“不告不理”,即除非當事人向法院提出訴訟,一般情況法院不會主動受理。所以如果指控配偶構成重婚罪或者被控重婚罪,不妨請專業的離婚律師提供幫助,按照法律的各項規定,進行有效的訴訟,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另外,我們也要注意并不是所有重婚行為都一定會認定為重婚罪。
延伸閱讀:
怎樣才是重婚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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