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的有效期限沒有法律規定。但《繼承法》第25條和第八條限定了期限,可以視為不同情形的有效期。一是接受遺贈的須有意思表示是兩個月之內;二是訴訟時效為兩年,三是超過20年不得再行訴訟。
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五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口頭的遺囑要求有2個月以上,無利害關系的人證明,有手印或簽名或者本人親自書寫的就不需要證明人,并且遺囑沒有失效的期限)。
資料擴展:
自書遺囑有效期是永久有效。自書遺囑需要立遺囑人自己親自寫,別人代寫的話需要公證人。只要立遺囑人死亡,即刻發生效力,不存在期限問題。(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你這里應該用不上)你們有真的自書遺書的話就可以到法院起訴,請求法院確認遺書生效。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
遺囑繼承一般是幾年: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分析:主要有下列權利:1、查明遺囑是否合法真實;2、清理遺產,管理遺產;3、召集全體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公開遺囑內容;4、按照遺囑內容將遺產最終轉移給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5、排除各種執行遺囑的妨礙;6、請求繼承人賠償因執行遺囑受到的意外損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六)實施與管理遺產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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