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與法定繼承的效力
法律主觀:
一、遺囑繼承與法定繼承哪個的效力優先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 遺贈扶養協議 的,按照協議辦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適用效力是不平等的,繼承開始后如果立有遺囑的,應先按照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這充分反映了立遺囑的被繼承人處分自己死后遺產的意志和愿望合理地使用權遺產得到處分。財產的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形式。遺囑繼承人必定是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人,但享有法定繼承權的人不一定是遺囑繼承人。
二、遺囑繼承人都包括哪些人
(一)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 遺囑處分個人財產 ,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 法定繼承人 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二)這一規定說明,我國遺囑繼承人的范圍,僅僅限于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數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先死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等。被繼承人可以把自己的財產留給上述法定繼承人和代位繼承人中的任何人,但是不應違反繼承法第19條的規定,即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任何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三)除此之外,既可以指定由其全部法定繼承人繼承他的遺產,也可把遺產的一部或全部不給有勞動能力的父母、配偶,而遺留給兄弟姐妹,也可以越過其子女,把遺產直接遺留給孫子女或外孫子女。
(四)公民也有權把自己的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這種人可能是與被繼承人無任何親屬關系的公民。但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只能作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遺囑繼承人。
三、遺囑繼承訴訟時效為多久
(一)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二)遺囑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同時發生。當然,應當首先確定遺囑合法有效,否則不適用繼承法規定。
(三)合法遺囑(如公證遺囑)在立遺囑人死亡后,繼承人對遺囑有異議的,應當去法院起訴確定遺囑的法律效力,沒有異議的,按照遺囑執行,遺囑繼承人可以持遺囑和立遺囑人的死亡證明比例財產過戶。有的地方則規定先比例遺囑繼承公證書再去過戶。這里,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有異議,就沒有訴訟時效問題,只有需要過戶的財產的過戶問題。
(四)但,如果遺囑有效,其他人侵犯遺囑指定的財產,遺囑繼承人應當自知道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2年內起訴,不知道的,起訴時間最長不超過20年。這就是訴訟時效。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遺贈扶養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遺贈扶養協議有如下法律效力: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并不一定導致法定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3、遺贈撫養協議生效后,遺贈扶養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4、其他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遺贈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遺贈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因為有相關的法律規定,遺贈協議書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協議,其次是遺囑和遺贈,最后才是法定繼承。并且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如果不遵守,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因此對于受遺贈人來說,必須要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明確的表示,同時這里的兩個月不是繼承開始后,而是知道個人能夠得到遺贈時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遺贈撫養協議的效力,根據具體情況會有所摘要差異,具體分析如下:
1、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
2、遺贈扶養協議一經簽訂,雙方必須認真遵守協議的各項規定。
被扶養人對協議中指明的財產,在其生前可以占有、使用,但不能處分。如果遺贈的財產因此而滅失,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并要求補償已經支出的扶養費用。扶養人必須認真履行撫養義務。
如果扶養人不盡扶養義務,或者以非法手段謀取被扶養人的財產,經被扶養人的親屬或有關單位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剝奪扶養人的受遺贈權。如果扶養人不認真履行扶養義務,致使被扶養人經常處于生活困難、缺乏照料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對遺贈財產的數額給予限制。
3、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期限一般較長。
在此期間如因一方反悔而使協議解除時,便發生兩種法律后果:一是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規定的義務,導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受遺贈的權利。其已支付的扶養費用,一般也不予補償。二是受扶養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致使協議解除的,則應適當償還扶養人已支付的扶養費用。
4、遺贈扶養協議簽訂后,遺贈人與其子女、扶養人與其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不因此而解除。
遺贈人的子女對遺贈人的贍養扶助義務,不因遺贈扶養協議而免除。同時,遺贈人的子女對其遺贈以外的財產也仍享有繼承權。扶養人在與遺贈人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情況下,由于不發生收養的法律效力,因而對自己的父母仍然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享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
遺贈撫養協議的概述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在遺贈方和扶養方雙方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能成立。
凡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不損害公共利益、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準則的遺贈扶養協議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必須遵守,切實履行。任何一方都不能隨意變更或解除。
如果一方要變更或解除,必須取得另一方的同意。而遺囑是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遺囑人不僅可以單方面訂立遺囑,而且還要以隨時變更遺囑的內容,或者撤銷原遺囑,另立新遺囑。
(2)遺贈扶養協議是有償的、相互附有條件的,它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而遺贈是財產所有人生前以遺囑的方式將其財產遺贈給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行為,它不以受遺贈人為其盡扶養義務為條件。
(3)遺贈扶養協議不僅有遺贈財產的內容,而且還包括扶養的內容。而遺贈只是遺贈財產,沒有扶養的內容。
(4)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而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贈撫養協議,同時又立有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撫養協議與遺囑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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