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口頭遺囑怎樣才能生效
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
1、遺囑人具有訂立遺囑的能力。無論是否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口頭遺囑,都要求遺囑人有訂立遺囑的行為能力,且該口頭遺囑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不能在精神狀態迷糊的情形下訂立。
2、處于危急的情況下。怎么樣的情況才算是危急情況?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為身體疾病的原因或者是處于戰爭狀態,隨時都有生命危險或者是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的情況下。只能以口頭遺囑的方式來確立遺囑,無法或者無能力采用其他的遺囑形式。
3、有兩個或者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兩個或者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在場是指在訂立遺囑的場合,時間和地點都要與遺囑人一致。而見證人并不是隨便兩個人都能承當的,至少見證人要有見證的能力即有完全行為能力人,能夠有證明和作證的能力。此外,為了保障口頭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見證人必須是除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等受益者外的無利害關系人,受益人能夠獲得遺產,與見證人之間沒有利害關系。
4、遺囑的受益人合法有效。口頭遺囑作為遺囑的一種,均要求遺囑的受益人必須是在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內進行遺囑繼承,超出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遺囑無效。
5、遺囑的內容合法。有效的遺囑要求遺囑的內容合法,不僅僅是形式上,還要求遺囑繼承指定的遺產合法,屬于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非個人的財產屬于無權處分,該無權處分的財產的繼承無效。
在危急情況下訂立的口頭遺囑,如果在危急情況解除之后,遺囑人能有采用書面或者錄音的形式甚至是公證遺囑的,取代口頭遺囑的效力,先前訂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遺囑的具體內容應由遺囑人自己決定:
1.指明遺產的范圍和名稱及其具體數量遺囑人應當對自己死后留下哪些財產作個交待,指明遺產的范圍、名稱和數邑。
2.指定人和受人遺囑人以立遺囑的方式,將自已的遺產遺留給人中的一人或數人。
3.指明遺產的分配方法和份額遺囑人最好在遺囑中列出—個遺產清單,并說明遺產的名稱、數量及存放地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怎樣訂立口頭遺囑才有法律效力呢?
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用口頭形式訂立的遺囑法。商口頭遺囑容易被篡改和偽造,遺囑人死后無法查證,容易產生糾紛,故《繼承法》第17 條對口頭遺囑作了嚴格的限制,即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法。商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法。商危急情況解除后 ,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法。
據此,要訂立合法有效的口頭遺囑,須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口頭遺囑訂立過程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法。商《繼承法》第18條對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口頭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法。商包括未滿18周歲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法。
(2)繼承人﹑受遺贈人法。
(3)與繼承人﹑ 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法。商實踐中主要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等法。
2. 《繼承法》對立口頭遺囑的外部條件做了限制,即必須處于“危急情況”下,遺囑人才能立口頭遺囑法。商這里的“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如重大軍事行動﹑意外事故等)法。
由于口頭遺囑易被篡改﹑偽造,因此,《繼承法》對口頭遺囑失效的情況做了特別規定: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那么所立的口頭遺囑自然無效法。因此,在非危急情況下,遺囑人還是應當訂立自書﹑代書﹑錄音遺囑,最好到專門的公證機關,辦理遺囑公證或到律師事務所辦理律師鑒證法。
3.“危急情況”解除后,沒有采用“自書﹑代書﹑錄音”等方式立遺囑,其口頭遺囑仍然有效法。商但由于無書面﹑錄音等載體固定 ,極易被篡改或者偽造,或者由于見證人的理解產生歧義,或者因人事變化而無從查證,所以“危急情況”解除后,立遺囑人還是采取別的遺囑方式立遺囑,以保護自己或繼承人的權利法。
口頭遺囑怎樣公證生效
口頭遺囑怎樣公證生效口頭遺囑可以通過下列方式辦理公證并使之生效:
1、由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遺囑人,攜帶相關材料,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
2、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將公證文書分類立卷,歸檔保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等重要的公證檔案在公證機構保存期滿,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地方檔案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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