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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承諾的效力是如何的,法律對監護人的規定是怎樣的?(學生監護人的職責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首頁 > 婚姻繼承2023-11-02 12:30:13

老年人監護人法律是否有規定

一、老年人 監護人 法律是否有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老人需要監護,但是,如果老人成為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時候,如精神病、老年癡呆等情況,即需要監護人了 ! 法定監護人 ,法律術語。監護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進行監督和保護的法律制度。監護主要是保護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法定監護人就是具有監護責任的對象。 《 民法典 》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條規定: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議確定監護人。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二、監護人職責具體是什么? 監護人的職責包括人身監護和財產監護兩個方面。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監護,以教養、保護為目的。對被宣告為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以保障其本人及社會的安全,并促其恢復健康為目的。至于財產監護,監護人得依法管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代理 監護人為法律行為。 《民法典》規定:“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 民事責任 的義務。”監護人在行使財產管理權時,得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而使用或處分,但對不動產的處分,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嚴加限制的。為了防止監護人利用監護關系侵害被監護人的權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監護人不得接受被監護人的財產。有的國家在法律上還特設監護監督人,以保證監護人依法履行其職責,在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利害有沖突時保護后者的權益,并設有監護法院等專門機構。 其實,需要設置監護人的就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并不是說到了一定的年紀后還需要有其他人來進行監護。只要老年人沒有精神病或者老年癡呆等這些情況,那么不需要專門的給老年人設立監護人。其實就算是因為年紀退化,所以有些老年癡呆或者精神病,也基本上就是由子女來承擔相應的職責的。

民法典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指定監護人,監護義務對被監護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都有的法定的監護去哪,如果成年人失去了自我會監護的能力就需要由其子女監護,以下分享民法典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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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法典中指定監護人應遵循什么原則

  指定監護人時,就當遵循的原則是有利于被監護人成長。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法院可以指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一條 【監護爭議解決程序】對監護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依據本條第一款規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態的,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責任。

   二、老年人指定監護人公證辦理

  監護公證是指公證機構依法證明當事人享有監護權的事實或當事人之間簽訂的監護協議真實、合法的活動。有些情況下,特別是在涉外交往中,監護人為履行監護職責首先要證明自己享有監護權,在這種情況下,公證處可以為當事人辦理監護公證。

  監護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監護協議公證也可由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向有管轄權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請時,應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系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監護協議不得含有強制未成年人接受宗教訓練等有礙被監護人成長的內容,對不符合我國憲法和有關政策規定的監護協議,公證處不能給予公證。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監護人要保障被監護人的合法利益。所以指定監護人時,要遵循的最基本原則是有利于被監護人成長。如果對指定監護人有異議的,可以請求法院指定。

  民法典指定監護人2

   一、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人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遺囑指定監護人規定是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二、監護人的分類有哪些?

  1、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遺囑中指定者,稱指定監護人。

  2、由法律規定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依一定順序充任者,稱法定監護人。

  3、由監護機關或法院選定者,稱選定監護人。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擔任監護人;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后,也可以擔任監護人。

  對于沒有上述監護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職責有如此?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訴訟;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有關遺囑指定監護人的具體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對于遺囑的具體條款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只有遺囑的相關條款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才可以對遺囑監護人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民法典指定監護人3

   一、民法典的遺囑指定監護人有什么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九條 【遺囑指定監護人】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二、遺囑指定監護人的范圍是什么

  遺囑指定監護人的范圍一般是其他近親屬,包括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第二十八條規定了法定監護人的范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一般來說,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指定其監護順位后的范圍內的人,擔任監護人。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通過以上文章可以了解到,當父母作為被監護人的監護人時,可以通過遺囑的方式,為被監護人指定監護人,這樣可以保證被監護人能夠得到相應的保護和照顧,尤其是對于未成年人來說,監護人是非常重要的。

監護人爸爸媽媽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監護人 一直以來都是我們國家法律概念當中比較重要的,這是因為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它主要是兼顧未成年人的一些教育以及生活的一些狀況,因此很多人,對這個問題都想要了解一下,監護人爸爸媽媽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監護人爸爸媽媽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爸爸媽媽誰是孩子的第一監護人?都是第一監護人。 法律上監護人并沒有區分為第一監護人、第二監護人,作為父母均是監護人,沒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按照以下原則來確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 訴訟 的,由人民法院裁決。 沒有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夫妻 離婚 以后, 監護權 一定歸屬父親嗎 對 子女監護權 的歸屬,是以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做考慮,不再想當然爾歸給父親,法官在衡量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主要是根據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情況、子女意愿與人格發展需要,以及父母的年齡、品行、經濟能力、職業、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愿及態度、對子女的教養計劃、與子女的互動與感情狀況等種種因素,作為判斷子女監護權的依據。 監護權判給對方,如果對方不照顧孩子,該怎么辦 監護權歸屬一方后,就應該對未成年子女負起教養責任,如果行使監護權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時,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未成年子女,可以請求法院 變更監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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