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后,如果一方不愿意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或他人,另一方請求法/院判令一方按照協議的約定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能得到支持嗎?
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協議離婚后,一方反悔,拒絕交付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房屋的情形。對此,贈與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據《民法典》第658條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之規定,主張可以無條件撤銷贈與。贈與方的觀點是錯誤的。
理由是,離婚協議中關于贈與房屋的約定不構成一般意義上的贈與合同。根據《民法典》第6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的前提是贈與人將財產無償贈與受贈人,不要求受贈人為此付出代價或承擔任何義務。就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而言,受贈人在離婚協議上確認接受贈與的情況實務中并不多見。
也就是說,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贈與人和受贈人之間沒有達成協議,不能構成贈與合同。既然贈與合同沒有成立,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贈與人依據《民法典》加以撤銷的可能。那么,從法律角度來看,贈與人在離婚協議中的贈與表示如何評價呢?
這是贈與人為換取另一方同意協議離婚而承擔的一項義務。這一義務的特殊之處在于,贈與人給付房屋的義務不是對離婚協議中的另一方,而是對合同之外的弟三方。根據《民法典》1076條的規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并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宜達成一致。
由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前提條件是雙方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達成一致,因此急于離婚的人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就財產分割做出一定的讓步。這種離婚協議中雙方的主要義務是受贈人與贈與人協議離婚,受贈人將房屋交付給第三人。另一方同意與贈與人解除婚姻關系的,贈與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支付房屋的義務。贈與人不履行義務的,構成違約,離婚協議的另一方有權請求法!院責令其履行房屋交付義務。
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69條第2款“當事人依照民法典107條簽訂的離1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力”的規定可以理解為這一精神的體現。我國正在走向法治化,離婚協議的簽訂和履行應貫徹誠實信用原則。對于那些不打算履行協議,特別是為了盡快取得離婚同意而在財產分配方面做出了很大讓步,卻又反悔,根本不打算認真履行協議的當事人不應該得到支持。
離婚協議中 贈與子女的房產能否撤銷要看具體情況。 第一種是房產已經過戶給孩子。這種情況下由于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贈與 房產給孩子 的行為已經履行完畢,贈與房產給孩子是夫妻雙方的自愿行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不能再撤銷房產贈與。第二種情況是房產沒有過戶給孩子。民法典中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按此規定,如果房產沒有過戶給孩子,那么夫妻雙方或一方可以 撤銷離婚協議 書中房產歸孩子的約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任意撤銷權及其限制】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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