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 在 離婚 前反悔可以,根據《 婚姻法 》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 協議離婚 后一年內就 財產分割 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 訴訟 請求。 夫妻間感情破裂的時候,可能是和平的協議離婚,也可能協商不成,從協商離婚變為 訴訟離婚 。若一方在辦理 離婚證 前反悔,而之前又已經簽訂了 離婚協議書 ,那這份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在訴訟中還有效么? 根據我國《婚姻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 離婚訴訟 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 夫妻共同財產 進行分割。則由此判定,甲乙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在訴訟中是無效的。當事人經常分不清婚內財產分割協議與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的不同,現就這兩種情況做一下說明。 夫妻的婚內財產約定與離婚協議中分割財產的約定是有本質區別的,婚內財產約定是指男女雙方就婚前或者婚后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等作出的約定,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基本目的,并就財產分割及 子女撫養 問題達成的協議。離婚協議的內容是復合的,其內容大多涉及夫妻身份關系的解除、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既包括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解除婚姻關系是離婚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在婚姻關系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所以,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協議離婚,除雙方具有離婚合意之外,還必須到 婚姻登記 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后果。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是一種附生效條件的協議。該協議自應在條件成就時生效,產生法律效力。不適用《 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的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 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之處,在于其成就仍需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控制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而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離婚協議之后在雙方都時自愿簽署的清新下才會產生司法效力,孤噩在離婚前,若是反悔對于離婚協議不滿,是可以的。此時需要再次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離婚協議,或者也可以直接書寫訴狀之后,向怎么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分析:離婚協議上自己簽字,已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除非是對方采用了強迫或者欺詐手段,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提出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者發現對法存在轉移財產等行為的也可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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