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自轉移遺產犯罪嗎
私自轉移遺產是違法的。
遺產是對此有繼承權的所有繼承人的,私自轉移,屬于惡意侵吞,應當喪失或被剝奪繼承權的。遺產是經過正常手續之后可以進入資產的一部分財產,所以不需要進行其他多余的操作,避免觸犯法律。
二、放棄繼承權規定是什么
財產繼承權是公民的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他既可以行使這種權利,以接受其應當繼承的遺產;也可以放棄這一權利。所以放棄遺產又稱放棄繼承,或繼承權的放棄。它是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以前,繼承人以明示的方式不接受被繼承遺產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繼承人一旦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就意味著該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再予以撤銷變更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而且這種意思表示應由其本人親自作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 法定代理人 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的的繼承人作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放棄遺產的繼承人,將不再承擔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義務的責任。放棄遺產可能帶來的后果主要有這樣幾種:
1、第一順序數個繼承人中的一個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由第一順序的其他繼承人繼承;
2、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全部放棄遺產的,遺產由第二順序的 法定繼承人 繼承;
3、全部繼承人放棄遺產的,遺產即成為無主財產;
4、遺囑繼承人之一放棄遺產的,其應繼承的遺產按法定繼承的方式處理。
三、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4、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5、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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