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房產繼承新政策
老人房產繼承新規定
1.第一大新規:取消公證遺囑優先權,在多份遺囑并存情況,以最符合條件遺囑為準。
2.第二大新規,立遺囑方式新增錄像遺囑和打印遺囑,有兩個條件限制,第一要求在立遺囑時需要兩個或以上的見證人在場,二要清晰手寫簽名和標注立遺囑日期。
3.第三大新規,增設寬恕制度。有重大錯誤被剝奪繼承權子女,可以恢復繼承權。
4.第四大新規,擴大代位繼承人范圍,法定繼承范圍擴大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兒等人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
我國民法典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那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事宜。《民法典》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該法條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該法條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該法條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根據《民法典》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如果有遺囑,那么是有時效的,規定是死者死亡兩個月以內,由指定繼承人拿著遺囑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得到公證書,到房管,辦理繼承過戶,遺囑過期或遺囑無效,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平分繼承。老人去世后房產過戶需要的手續有:
1、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要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3、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4、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繼承法關于遺產繼承的最新規定
一、房產繼承新規定
(一)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
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二)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
我國民法典確定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
前四款中關于喪失繼承權的行為,在現行《繼承法》中已有規定,《民法典》中的變化在于第四款和第五款。其中,第四款中由原來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增加了“隱匿”二字,即使隱匿遺囑,也將喪失繼承權。而第五款為完全新增的條款。
當繼承人本來因為出現法定事由而喪失了繼承權,但由于得到被繼承人的原諒,可以恢復繼承權,此乃寬宥制度。寬宥制度體現國家對私有財產的尊重與保護。對于獨生子女家庭,子女若永久喪失繼承權,被繼承人的財產將會出現無人繼承的可能性,不利于家庭和睦及私人財產保護。但必須注意的是,該條關于喪失繼承權的行為中,第一款和第二款因為涉及刑事犯罪,且情節更加惡劣,所以不適用寬宥制度,因此該條也明確限定了可以恢復繼承權的范圍,僅限“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取得被繼承人寬恕”。
3、新增侄、甥可以代位繼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現行的《繼承法》中,代位繼承只局限在被繼承人的子女。《民法典》施行后,將把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納入進來,從而他們的子女也就被納入進來,即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實現代位繼承。針對新變化,不婚人群、丁克家庭增多,以及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的家庭面臨后繼無人的現象,這一新規定,解決了這部分人群的財富傳承問題,擴大了繼承人的范圍,這意味著被繼承人的遺產更大可能被家族親人繼承,而不會因為無人繼承而上交國家,這將更大程度地保障私權。
4、增加遺囑繼承的形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現行的《繼承法》中規定了五種遺囑方式: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民法典》在原有的五種遺囑方式上,增加了打印遺囑、將原有的錄音遺囑修改為錄音錄像遺囑。
5、刪除公證遺囑效力優先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現行《繼承法》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現行的《繼承法》將法定的五種遺囑形式區分為公證遺囑和非公證遺囑兩個效力位階,且公證遺囑效力高于非公證遺囑。《民法典》施行后,以遺囑人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
6、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
繼承的財產法律是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繼承的財產法律的規定如下:1、繼承的財產一般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例如,合法收入、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財產性權利、股權等;2、繼承財產一般按照法定繼承辦理,若存在遺囑的,按照遺囑辦理,若存在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3、其他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如果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并且不能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果幾個死亡人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法律分析】
繼承人依照法律規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稱為繼承權,繼承權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是一種財產權利,通過繼承實現財產的移轉。2、以人身關系為基礎。世界各國有關法定繼承的規定,都是以繼承人和被繼承人存在婚姻、血緣等關系為依據而確定的。3、繼承權的實現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實。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只有被繼承人死亡這一法律事實出現以后,繼承權才成為既得權,開始遺產繼承。在實行遺囑繼承制的國家,還需要有被繼承人設立遺囑的法律事實。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產的權利能力。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偽造、變造或者毀滅遺囑,情節嚴重的;以欺詐、脅迫手段強迫或者阻礙被繼承人確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相關推薦:
離婚超市分割(在離婚訴訟期間)
五千可以立案(五千塊錢能立案嗎)
離婚申請手寫(離婚起訴書手寫還是打印)
離婚有兩女孩(兩個女孩離婚怎么判)
協議離婚登記(夫妻協議離婚流程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