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產繼承是如何規定的
房產繼承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房產繼承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那么我們面對房產繼承的時候應該怎么做呢?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房產繼承小知識。最新房產繼承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的《民法典》中所列遺產的范圍中有房屋。所謂房屋的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其房產歸其遺囑繼承人或法定繼承人所有。因此,只有被繼承人的房屋具有合法產權才能被繼承。 房產繼承是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把被繼承人所遺的房產轉歸繼承人的行為。它是房地產轉讓中的一種方式。但這種轉讓方式主要是指土地使用權或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行為,而不是直接反映商品的關系。繼承是一種法律制度,繼承關系要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發生。 (一)繼承條件 一、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后才能發生 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后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二、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 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三、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 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后,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二)繼承的形式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被繼承人死亡后,如果生前立有遺囑,或是曾經與某一社會組織或個人簽訂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應當先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對遺產進行處理。沒有遺囑或協議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 (三)房產分割 房產的繼承和分割與其他財產不同,房產雖然可以分割但這種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間房屋分成許多份。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作為共有的房產。如一定要分割時,可以采用作價分割的方法。 1.房產繼承時如何申請產權轉移登記? 房產繼承時申請所有權轉移應提交下列文件:1申請書;2繼承人身份證伯;3原房地產權證;4被繼承人死亡證明;5繼承證明文件及公證書。 2.分割房屋遺產,采取何種方式為宜? 房屋遺產分割不同于其他財產的分割,因為房屋是不動產,不能隨意移動,或因繼承人人數較多不易分割,或因房屋遺產本身的結構也難以分割等,如果強行分開、割斷,可能損害房屋的效用,以致造成生產無法正常使用,或給生活帶來不便。 因此,如果分割房屋遺產在客觀上可行,且不損害房屋的效用,不影響生產、生活,可以分割處理。對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法處理: 1、折價補償方法。一般是歸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繼承人應繼承的房屋遺產份額折價補償。房屋作價標準可以由繼承人自行協商確定,或根據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私房評估標準,并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合理評定。 2、共有方法。各繼承人也可以商定遺產房屋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遺產分割中,應盡量采取折價補償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沒有徹底解決糾紛,應視為對第一種方法的補充,如折價一方因經濟能力負擔不起折價款時,采取共有方法,也可減少矛盾。
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于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于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繼承人經過協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遺產,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遺產,這一點在房產的繼承上尤為重要。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繼父的遺產繼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則父親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分割遺產時,首先應當先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繼母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清償的債務,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清償的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繼子女有權繼承繼父母的財產嗎
繼子女如果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就有權繼承繼父母的遺產。
如果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繼子女就可以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反過來說,繼父母也可以繼承繼子女的遺產。也就是說,只要雙方形成撫養關系,繼父母繼子女就彼此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法律上與親生父母子女在這方面別無二致。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繼承關系: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有扶養關系的,相互具有法定繼承權,且該繼承權屬于第一順序。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過繼出去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權?
朋友兩兄弟現在面臨如下情況:朋友的父親在60年初時曾有一短暫婚姻,并生有一女,離異后判給了朋友的父親,因朋友的姑姑無子女,不久就過繼給了姑姑。之后朋友的父母相識結婚并生下朋友兄弟兩人。前幾年朋友的姑夫姑姑都過逝了,大姐繼承了姑姑家的全部遺產,數額不少,但因為好賭,不僅輸光了還欠了不少賭債。不久前朋友的父親過逝了,因朋友的母親還健在,而且兄弟倆的各自經濟條件都不錯。所以并沒有分家產的打算,父親名下的房子財產都放在母親頭上,算是母親的養老錢。可現在大姐要回來爭財產,她說雖然她過繼出去了,但畢竟也是她的親生父親,那財產就該有她一份。朋友兄弟均不認可,雖說是親姐,但畢竟自小就過繼給姑姑,而且當年姑姑家的財產也全是她一個人繼承的,這些兄弟姐妹也沒人說話,那就是都認可她是姑姑家的親女兒。沒有權利再回來爭父親的遺產,何況那些財產是朋友父母共同創造的,只是大多都按在朋友父親的名下而已。更何況,大姐好賭如命,當年甚至把姑姑的養老錢都偷出去賭博,因此兄弟倆對大姐都很反感,認為她對長輩很不孝敬。如果分了錢給她,馬上就又上了賭桌。這種情況下,兄弟該怎么辦,是訴之法庭嗎,這種情況下,過繼出去的子女是否有繼承權呢?過繼出去的子女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享有養父母的繼承權,并不享有生父母的繼承權,但生父母立有遺囑則可按照遺囑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擴展資料
《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過繼”子女與“過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的,既為養子女,互有繼承權;如系封建性的“過繼”、“立嗣”,沒有形成撫養關系的,不能享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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